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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基金為特別收入基金,以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為主管機關, 市政府勞動局為管理機關。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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