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建立執法
    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提升行政效率與公信力,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二、行政罰法有關不罰、免罰與裁罰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
    (請參閱附件)

三、雇主或事業單位依其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
    (一)甲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之:
          1.股票上市公司或上櫃公司。
          2.資本額達新臺幣8千萬元以上之公司。
          3.僱用人數達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含分支機構)。
    (二)乙類:非屬甲類之雇主或事業單位。

四、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事件統一裁罰基
    準如下表:
    (請參閱附件)

五、前點違規次數之計算,係依同一行為人自該次違規之日起,往前回溯
    五年內,違反同項次並經裁處之次數累計之。

六、行為人違反勞基法義務之行為,依其性質得以故意或過失為之,而出
    於故意違反者,裁處罰鍰時,得按第四點相關項次之統一裁罰基準加
    重二分之一至一倍,但不得逾勞基法所定之最高罰鍰金額。行為人違
    反勞基法義務之行為,如因違反法規之情節、所涉勞工人數、未依法
    給付之金額、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或受處罰者之資力
    ,致有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於法定罰
    鍰額度內裁罰,不受前揭統一裁罰基準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