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9)北市勞動字第 1096021194 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及第6點,並自109年5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勞工類 / 勞動檢查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3月6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府勞二字第9001867000號函訂定發布 全文 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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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五府勞二字第09532901900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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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臺北市政府(100)府勞動字第10037043200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4點,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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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勞動字第10140930400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3點,並自101年12月24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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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5)府勞動字第10533099600號令修正 發布第3點、第4點,並自105年3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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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6)府勞動字第10637790600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5點,並自106年9月1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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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8)府勞動字第 1086013790號令修正 發布第3點、第4點;增訂第6點,並自108年5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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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9)北市勞動字第 1096021194 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及第6點,並自109年5月1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二、行政罰法有關不罰、免罰與裁罰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
    (請參閱附件)

四、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事件統一裁罰基
    準如下表:
    (請參閱附件)

六、行為人違反勞基法義務之行為,依其性質得以故意或過失為之,而出
    於故意違反者,裁處罰鍰時,得按第四點相關項次之統一裁罰基準加
    重二分之一至一倍,但不得逾勞基法所定之最高罰鍰金額。行為人違
    反勞基法義務之行為,如因違反法規之情節、所涉勞工人數、未依法
    給付之金額、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或受處罰者之資力
    ,致有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於法定罰
    鍰額度內裁罰,不受前揭統一裁罰基準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