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罰法有關不罰、免罰與裁罰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
(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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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事件統一裁罰基
準如下表:
(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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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為人違反勞基法義務之行為,依其性質得以故意或過失為之,而出
於故意違反者,裁處罰鍰時,得按第四點相關項次之統一裁罰基準加
重二分之一至一倍,但不得逾勞基法所定之最高罰鍰金額。行為人違
反勞基法義務之行為,如因違反法規之情節、所涉勞工人數、未依法
給付之金額、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或受處罰者之資力
,致有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於法定罰
鍰額度內裁罰,不受前揭統一裁罰基準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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