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以下
簡稱本法)事件,依行政罰法之規定,及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
,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
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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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表:
(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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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處理違反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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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之行為,依其性質得以故意或過失為之,而出於
故意違反者,得按前點相關項次之統一裁罰基準加重二分之一至一倍
,但不得逾本法所定之最高罰鍰金額。行為人違反本法之行為,如因
違反法規之情節、所涉勞工人數、累計違反次數、應受責難程度、所
生影響、所得利益或受處罰者之資力,致有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
,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裁罰,不受前點統一裁
罰基準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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