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職工福利金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職工福利金條例事件,依行
    政罰法之規定,及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
    減少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表:
    (請參閱附件)

三、本府處理違反職工福利金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請參閱附件)

四、行為人違反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行為,依其性質得以故意或過失為之,
    而出於故意違反者,得依前點相關項次之統一裁罰基準裁罰加重二分
    之一至一倍,但不得逾越職工福利金條例法定之最高罰鍰金額。行為
    人違反職工福利金條例義務之行為,如因違反法規之情節、所涉勞工
    人數、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或受處罰者之資力等致有
    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於法定額度內裁
    罰,不受前點統一裁罰基準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