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職工福利金條例事件,依行
政罰法之規定,及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
減少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
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表:
(請參閱附件)
|
三、本府處理違反職工福利金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請參閱附件)
|
四、行為人違反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行為,依其性質得以故意或過失為之,
而出於故意違反者,得依前點相關項次之統一裁罰基準裁罰加重二分
之一至一倍,但不得逾越職工福利金條例法定之最高罰鍰金額。行為
人違反職工福利金條例義務之行為,如因違反法規之情節、所涉勞工
人數、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或受處罰者之資力等致有
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於法定額度內裁
罰,不受前點統一裁罰基準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