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參酌行
    政罰法之法理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訴願
    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表: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

三、本府處理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

四、行為人屬故意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者,得依前點所列裁罰基準加重二
    分之一至一倍,但不得逾各法規定之法定最高罰鍰金額。另行為人違
    反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行為,如因違反法規之情節、所涉勞工人數、未
    依法給付之金額、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或受處罰者之
    資力致有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應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於法定
    額度內裁罰,不受前揭統一裁罰基準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