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8)府勞資字第 1086080853號令修正 發布第3點附件;增訂第4點,自108年8月15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勞工類 / 勞動檢查目

法規異動

修正

四、行為人屬故意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者,得依前點所列裁罰基準加重二
    分之一至一倍,但不得逾各法規定之法定最高罰鍰金額。另行為人違
    反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行為,如因違反法規之情節、所涉勞工人數、未
    依法給付之金額、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或受處罰者之
    資力致有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應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於法定
    額度內裁罰,不受前揭統一裁罰基準之限制。
三、本府處理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