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獎助進用身心障礙者機關(構)作業須知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明定運用身心障礙者就業基
    金專戶經費獎助進用身心障礙者機關(構)之作業事宜,特訂定本須
    知。
二、獎助對象: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
三、獎助項目及發給標準如下:
(一)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以下簡稱獎勵金)
      1.本市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私立義務機構進用人數超過本法第三十一
        條第二項規定比例者,依下列標準發給超額獎勵金:
        超額進用之身心障礙者為全時工作,且每月薪資達基本工資者
          ,按該超額進用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之二分之一計算之。
        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為部分工時工作,其每週工時達二十小時
          ,每小時薪資符合基本工資規定,且當月薪資或連續月薪資合
          計達每月基本工資時,以一人核計,乘以每月基本工資之二分
          之一計算之。但連續月薪資之計算,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進用重度身心障礙者一人以二人核計。
        超額人數之認定,應以最近進用超額部分之身心障礙員工為基
          準。
      2.本市員工總人數五人以上之私立非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構,每
        進用一名身心障礙者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自第七個月起,發給獎
        勵金;其發給標準,依本項(一)1.之規定計算。
(二)補助進用身心障礙者機關(構)之設施設備費
      1.補助因進用身心障礙者必須修繕建築物設備及提供身心障礙者宿
        舍設備所需經費,每年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2.補助因進用身心障礙者必須購置、改善或修繕工作器材、設備所
        需經費,每年以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為限。
      3.補助因進用身心障礙者必須購置、改裝或修繕交通器材、設備所
        需經費,每年以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為限。
(三)補助因進用身心障礙者所需之輔導訓練等其他必要之費用。
      曾獲前項(二)之1.之補助者,十年內無特殊因素不得以同一事由
      再提出申請;曾獲前項(二)之2.
      3.之補助者,五年內無特殊因素不得以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請。
      第一項(二)之1.2.3.所列器材、設備,以有利於身心障礙者工作
      所需為限。
四、申請及核銷程序:
(一)私立機構申請獎勵金者,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按季申請
      前一季之獎勵金(逾三個月未提出者不予獎勵),並檢具下列文件
      依序裝訂,送勞工局審查。經核定後,由勞工局通知申請者掣據請
      款。
      1.臺北市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申請表。
      2.身心障礙員工薪資表及個人薪資清冊。
      3.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費明細表、公保清單(含投保年資滿三十年
        者)影本。
      4.機構之營業登記證或申請設立許可證影本。
      5.身心障礙者員工之身心障礙(殘障)手冊正反面影本。
      6.勞保卡影本、公保二聯卡影本。
(二)申請第三點第一項(二)、(三)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勞工
      局申請。經勞工局審查核定後,通知申請者,檢具支出憑證、設施
      設備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照片、說明圖),掣據請款核撥。
      1.補助進用身心障礙者機關(構)設施設備申請表。
      2.身心障礙員工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3.身心障礙員工勞保卡或公保卡影本。
      4.個別薪資清冊。
      5.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
        之證件影本。
      6.申請建築物修繕者,須附土地、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非自有者
        應加附所有權人同意書。
      7.申請第三點第一項(三)之補助者,需附計畫書。
    勞工局為審核前項(二)之申請補助案件,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專家協
    助辦理評估。
五、勞工局對於接受獎勵之機關(構)應予追蹤抽查,其有變更獎助項目
    之用途者,應限期令其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應追回獎助經費。
六、本須知所需經費由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