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障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工作者安全與健康,鼓勵本市事業單位、營繕工程之業主與主辦機關
維護工作者安全,並建立本市重大職業災害之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一
般民眾瞭解及監督本市職場安全維護之情形,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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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所稱重大職業災害係指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之死亡
職業災害。
(二)所稱事業單位係指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
之機構,包括就自己所營事業之部分工作交付承攬而適用職業安
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事業單位、向業主承攬工作
再為部分轉包之原事業單位,或就所承攬之工作獨立施作而未轉
包之事業單位,以及向原事業單位承攬部分工作之承攬人與向承
攬人承攬部分工作之再承攬人。
(三)所稱營繕工程包括建築物新建、增建、改建、修建、修繕工程及
土木工程,如下:
1.所稱建築物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依建築法第九條各款規
定認定。
2.所稱建築物修繕工程係指為既有建築物進行之室內或室外修繕
工程。
3.所稱土木工程係指下列工程之一:
(1)從事鐵路、公路、水道、隧道、橋樑、堤壩、港埠、碼頭、
發電廠、飛機場等修建及拆除。
(2)土地填築、水井(含設備安裝)及河道開鑿、港灣疏濬。
(3)電信線路、水電煤氣管道之敷設、拆除及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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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本局所屬臺北市勞動檢查處(以下簡稱勞動檢查處)建置重大職業
災害線上地圖系統(以下簡稱職災地圖系統),標示並公告本市發生
重大職業災害之資訊,其標示及公告資訊如下:
(一)事業單位名稱。但承攬人、再承攬人名稱不予公告。
(二)發生職業災害之地址及照片。但屬道路、河川、隧道、管道、山
坡地及景觀等工程,不予標示地址。
(三)發生職業災害之日期
(四)罹災人數。
(五)災害類型。
(六)如為營繕工程,除本點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資訊外,並得公開下列
資訊:
1.發生職業災害之工程名稱。
2.發生職業災害之場所。
3.發生職業災害之業主及主辦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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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勞動檢查處依前點標示及公告發生重大職業災害資訊時,其業主及事
業單位如為自然人者,不公告其姓名。於標示及公告前點第二款及第
六款第二目之地址及場所時,以該地址及場所係屬建築物新建工程、
提供對外營業或供公眾使用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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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勞動檢查處於接獲報告、通報或經媒體報導等,得知發生重大職業災
害,應依勞動部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規定辦理,確認屬職業
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之死亡職業災害後,再依第三點於
職災地圖系統標示及公告之。但事業單位於災害發生時,未違反職業
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得不於職災地圖系統標示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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