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處理受贈勞動藝術作品管理維護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勞動文化藝術,保存社會捐贈之
    勞動藝術作品,提昇勞動文化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勞動藝術作品,指勞工創作或具勞工題材之繪畫、攝影
    、書法、寫作、雕塑、工藝及其他有關勞動產業等具有歷史、文化、
    藝術價值之作品。

三、本要點管理機關為本府勞動局(以下簡稱勞動局)。

四、勞動局接受社會各界捐贈勞動藝術作品(以下簡稱受贈品)時,應請
    捐贈者提出所有人及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創作時間、材質、尺寸、
    自定價值及創作意念,填具捐贈同意書,並取得著作權及所有權後發
    給證明書;其展出與否及展出方式,由勞動局全權決定之。

五、勞動局辦理受贈品之管理維護工作如下:
  (一)建立基本資料,整理編製受贈品明細。
  (二)納入財產登記,專案列帳管理。
  (三)蒐集相關文獻,作為管理修護之參考,並定期委請專業人員維護
        、修護。
  (四)定期查察並作成紀錄,防範失竊、損害及竊佔等情事發生。

六、勞動局為展出受贈品,得設勞動藝術作品展示空間,免費開放民眾參
    觀。民眾參觀受贈品應於三日前向勞動局預約,以便安排導覽解說。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勞動局列入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