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推行服務禮貌運動實施計畫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行政革新方案(八十四年度)。
  (二)內政部警政署八十四年二月六日八四警署公字第五0五二號函頒
        「內政部警政署推行服務禮貌運動實施計畫」。
  (三)臺北市政府八十四年元月二十八日八三府研三字第八三0八一六
        二號函頒「本府所屬各機關推行禮貌運動實施計畫」。

二、實施要領:
    加強本局各單位為民服務工作考核,以改進為民服務態度為革新重點
    ,推行服務禮貌運動,定期考查成果並列入年終考核。

三、工作目標:
    推動本局各單位推行服務禮貌運動,將服務禮貌深入每一公務員內心
    ,以整潔服裝儀容、詳和態度及親切面容服務民眾,進而建立公務員
    的良好形象。

四、推行機關:
    本局所屬各單位。

五、應對禮貌基本要求:
  (一)應對態度方面:
        1.單位人員應對態度禮貌周到舉止有節。
        2.服務人員受理案件態度應積極有禮,並使用各種禮貌用語(例
          如:請問、請稍候、謝謝、對不起等)。
        3.服務人員簽覆民眾詢問應熱忱主動、答覆內容具體詳盡。
  (二)電話禮貌方面:
        1.各單位人員對於來電應儘速接聽(兩響內接聽)通話應報單位
          名稱並道好或再見。
        2.各單位人員答覆民眾詢問內容需詳實,語氣清晰和藹並主動告
          知相關資訊。
  (三)服裝儀容方面:
        1.各單位人員儀容應裝扮合宜,服裝整齊,符合工作性質。
        2.各單位與民眾直接服務人員服勤時應配帶識別證。
  (四)禮貌教育方面:各單位應將員警(工)人際禮節訓練教育列為經
        常性工作,並列為新進人員必要訓練內容。

六、實施方式:
    行政院為加強推動服務禮貌運動,經訂定本(八十四)年三月為「服
    務禮貌月」,本局依據計畫要旨及績效相關規定,特釐訂具體措施如
    左:
  (一)舉辦講習會:
        1.局本部訂於本(八十四)年三月間針對應對禮貌四項基本要求
          、設計具體課程,聘請相關學者專家擔任講座,召集本局各科
          、室、中心警正(薦任)以下至約聘(僱)人員分梯次實施訓
          練。
        2.各外勤單位亦請於本(八十四)年三月比照局本部方式辦理,
          參訓人員以所屬人員全部參加為原則,惟因故未參訓者不得低
          於百分之九十。
  (二)平時考核及電話測試:
        1.局本部各科、室、中心主管(或授權高階人員)按附件一格式
          於本(八十四)年二月至五月計四個月,每月辦理平時考核及
          電話測試。其考核及測試對象應規劃於上述四個月內普及於每
          一所屬成員。
        2.各分局、大隊(隊)請比照本局方式辦理。
        3.局本部各科、室、中心每月辦理考核及測試結果,除由主管核
          閱外,並於本(八十四)年三、四、五、六月一日前送本局督
          察室第二組。各分局、大隊(隊)應彙整所屬單位連同本單位
          辦理結果,亦應於本(八十四)年三、四、五、六月一日前,
          送本局督察室第二組。
        4.本局將視需要不定期實施抽查測試。各分局、大隊(隊)應對
          其所屬單位實施平時考核。
  (三)各分局因參加為民服務工作年終考核,其推行為民服務禮貌運動
        改善情形,應列為平時考核項目,成績列入年終考核(初核)計
        算外,為配合本年三月活動,請於接觸民眾服務場所標示「服務
        禮貌月」字樣,並依特性自行設計相關活動,以廣宣導。

七、績效提報:
  (一)執行績效提送日期如左:
┌────────┬─────────────┬───────┐
│ 提  送  日  期 │  資  料  涵  蓋  日  期  │備          考│
├────────┼─────────────┼───────┤
│八十四年三月一日│八十四年一月至八十四年二月│依附件二格式填│
│                │                          │報            │
├────────┼─────────────┼───────┤
│八十四年六月一日│八十四年三月至八十四年五月│依附件二格式填│
│                │                          │報            │
├────────┼─────────────┼───────┤
│八十四年六月十日│八十四年一月至八十四年五月│依附件二、三格│
│                │                          │式填報外並檢討│
│                │                          │比較,推行前後│
│                │                          │績效。        │
└────────┴─────────────┴───────┘
  (二)請按前述期限提送本局(督察室(二))彙整陳報。

八、獎懲:
  (一)本局各單位辦理成果按八十四年度行政革新方案績效追蹤與考核
        獎懲作業事項規
        定辦理。
  (二)本局各單位人員平時考核成績,請列入年終考績參據。

九、經費:
    由各單位於相關預算項目下報支。

十、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