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臺北市政府為有效運用民力,協助整理交通秩序,以促進本市
交通順暢與安全,並於戰時發揮民間自衛自救功能,有效支援軍事任
務,特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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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義勇警察大隊(簡稱義交大隊)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整理交通秩序。
(二)協助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
(三)協助交通事故處理及傷患救護。
(四)協助交通設施損壞之通報及維護。
(五)協助重大及重要交通事故之民力支援及調度。
(六)協助空襲及戰時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
(七)其他臨時指派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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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編組:
(一)義交大隊下設:
1.義交中隊:大同、萬華、中山、大安、中正第一、中正第二、
松山、信義、士林、北投、文山第一、文山第二、南港、內湖
等14個中隊,另設直屬第一、直屬第二、直屬第三中隊,各中
隊下設 6個分隊。
2.愛心導護隊:依行政區設大同、萬華、中山、大安、中正、松
山、信義、士林、北投、文山、南港、內湖等12個分隊,各行
政區之國民學校各設 1個小隊。
(二)人員配置:
1.義交大隊:
(1)置大隊長 1人,由民防總隊遴選具有領導能力之熱心人士擔
任,綜理義交大隊隊務。
(2)置副大隊長 2至 3人,由大隊長就其編組遴選具有領導能力
之熱心人士擔任,分別襄理義交大隊隊務。
(3)置執行副大隊長(由交通警察大隊行政組組長兼任)、兼義
交大隊指導員(由交通警察大隊行政組義交業務承辦人兼任
)、兼會計(由警察局會計室派員兼任)各 1人。
(4)置義交大隊顧問若干人,由大隊長遴聘熱心人士擔任,協助
推展隊務。
(5)置義交大隊指導員 1人(為有給職,由專任副總幹事轉任)
,協助指導及推展義交大隊隊務。
(6)置義交大隊秘書 2人(均為有給職, 1人兼任行政組長、 1
人兼任勤務組長),辦理義交大隊隊務。
(7)置義交大隊幹事 8人(均為有給職),協助辦理義交大隊隊
務。
(8)置義交大隊書記 1人(為有給職,由專任工友轉任),辦理
義交大隊文書庶務。
2.義交中隊:
(1)置中隊長 1人,由大隊長就其編組遴選具有領導能力之熱心
人士擔任,綜理中隊隊務。
(2)置副中隊長 2人,由中隊長就其編組遴選具有領導能力之熱
心人士擔任,襄理中隊隊務。
(3)置中隊指導員10人,由中隊長就其編組遴選適當人員擔任,
協助指導及推展中隊隊務。
(4)置中隊幹事 1人,由中隊長就其編組遴選適當人員擔任,辦
理中隊隊務。
(5)置中隊書記 3人,由中隊長就其編組遴選適當人員擔任,分
別辦理中隊人事、勤務、總務相關文書作業。
(6)置分隊長、副分隊長各 6人,由中隊長就其編組遴選適當人
員分別綜理、襄理分隊隊務。
3.愛心導護隊:置隊長 1人、副隊長 3人、依行政區各置分隊長
1 人、副分隊長 2人,轄內各國民學校置小隊長 1人,得由服
務績效優良者遴任之,分別依職務綜理、襄理各層級隊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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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遴任資格:
(一)共同條件(有給職專任人員共同條件另訂):
1.凡具有其他民防團隊身分者,不得重複遴任(參加村、里、社
區守望相助巡守隊者除外)。
2.居住本市或基隆以南、桃園以北之縣(市)。
3.素行紀錄審查規定:
(1)五年內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者。
(2)五年內未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妨害安寧秩序、妨害
善良風俗、妨害公務等案件,經裁決確定者。
(3)前二情形,如屬受緩刑宣告、經易科罰金、緩起訴處分者,
不在此限。
4.實際參與協勤人員(擔任大隊顧問及中隊指導員以上職務者除
外),經面試評估可勝任相關勤務者(檢附公立醫院體檢表)
。
5.具國中以上教育程度,持有汽車或機車駕照者。
6.入隊年齡:為年滿20歲以上(男性免役或役畢),未滿70歲。
7.身高:男子 160公分以上,女子 155公分以上(擔任大隊顧問
及中隊指導員以上職務,無實際參與協勤人員,不在此限)。
(二)個別條件:
1.民意代表、公職人員(村、里長除外)不得遴選擔任為義交大
隊各級幹部。
2.各級幹部遴選條件如下:
(1)服勤表現良好,經考核績優者。
(2)服從負責,立場客觀,不涉地方派系者。
(3)具有領導能力,主動積極,熱心公益,協調服務熱忱者。
3.大隊長、副大隊長、大隊顧問、中隊長、副中隊長、中隊指導
員等幹部,入隊年齡為年滿20歲至未滿70歲,離隊年齡與中隊
幹事、中隊書記、分隊長、副分隊長、隊員等,屆齡70歲期滿
榮退。
4.大隊長候選人資格審查作業要點(附件 1)暨中隊幹部遴任作
業要點(附件 2)另訂之。
5.大隊部各級專任幹部依「臺北市交通義勇警察大隊專任人員遴
聘考核要點」(附件 3)遴選,經警察局核定後,派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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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遴聘程序:
(一)大隊長由民防總隊遴選、核任,並發給派令。
(二)副大隊長、義交大隊指導員、義交大隊秘書、義交大隊幹事、義
交大隊書記、中隊長由義交大隊遴選,報請警察局核備後,由義
交大隊發給派令。
(三)義交大隊顧問由義交大隊遴選,報請警察局核備後,由義交大隊
發給聘書。
(四)地區中隊副中隊長、中隊指導員、中隊幹事、中隊書記、分隊長
、副分隊長、隊員由各任務中隊遴選,報請轄區分局陳報警察局
核備後,由中隊派任之,另副中隊長、中隊指導員由中隊發給聘
書。
(五)直屬中隊副中隊長、中隊指導員、中隊幹事、中隊書記、分隊長
、副分隊長、隊員由各任務中隊遴選,報請義交大隊陳報警察局
核備後,由中隊派任之,另副中隊長、中隊指導員由中隊發給聘
書。
(六)大隊長任期與市長任期同,各級幹部任期為 1年 1聘,相同職務
僅得連任 1次。但服務熱忱、著有功績及具有眾望者,得由權責
單位核定續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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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協勤規定:
(一)義交大隊人員應依警察機關核准之勤務執行或配合警察協勤,未
奉命令不得單獨執行,但遇有緊急事故,交通阻塞等特殊狀況及
協助車禍處理、搶救傷患者不在此限,除應主動疏導交通外,並
立即反映。
(二)義交人員協勤,應著規定服裝,配件齊全,儀表端莊,態度和藹
,站立於路口明顯處值勤,不得併崗聊天、呆崗無作為、持手機
聊天或聽音樂、口出穢言、謾罵用路人或利用指揮棒敲擊駕駛人
車輛等不當行為。
(三)各警察分局應將轄區民力支援協勤之相關需求,函報警察局核備
。各義交中隊於協勤中,應受轄區警察分局指揮、督導,並於每
月20日前排定次月勤務分配表送各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彙整分
送各督勤單位,俾利督導,並印發協勤同仁照表協勤。
(四)義交人員協勤應盡交通疏導、路況查報及治安聯防之義務,基本
協勤時數每人每月至少協勤16小時,且依各中隊任務需求編排勤
務,如因特殊情事無法達成,應將事實專案報請核備,經准予核
備後行之。
(五)義交人員應依規定時段協勤,如因故需請假或突發狀況無法服勤
時,應先行報請所屬中隊派員替補並陳報義交大隊核備。
(六)義交大隊各中隊應於每月 5日前將前月協勤誤餐費印領清冊、幹
部督導表繳交大隊部彙整辦理申領作業。
(七)協勤派遣原則:
1.單一轄區由所屬分局通知轄區義交中隊派勤,並知會義交大隊
;惟如轄區義交中隊人力不足無法派勤,得向交通警察大隊提
出申請支援。
2.跨 2分局以上轄區協勤時,由交通警察大隊統籌派勤,並知會
各分局及義交大隊。
3.義交大隊或義交中隊派遣應秉公正、公開、公平原則,中隊應
以輪派方式派遣,不得有徇私舞弊、虛報、浮報協勤費之情事
。
4.依警察局轄區交通責任制,各轄區分局得視狀況需要派員針對
轄內協勤義交實施現地督導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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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指揮權責:
(一)義交大隊(不含愛心導護隊)係警察局編組之民力任務隊,應受
警察局之指揮、監督、運用與考核,並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由
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依權責處理。
(二)義交大隊隸屬各轄區分局之中隊,應受各該分局之指揮、運用與
考核,並授權由各分局依權責處理,對其相關業務、勤務、人員
管理、進用解編等業務,均應由分局報警察局核備,經准予備查
後行之。直屬中隊應受義交大隊指揮、運用與考核,並授權由義
交大隊依權責處理,對其相關勤務、人員管理、進用、解編等業
務,均應由義交大隊報警察局核備,經准予備查後行之。
(三)愛心導護隊應受本府教育局指揮及管理,警察局負責教育訓練及
應勤裝備採購配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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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服裝及裝備:
(一)義交大隊識別證、制服式樣及配帶之標幟、應勤裝備等,由交通
警察大隊簽報警察局依規定統籌製發。
(二)義交大隊協勤時,禁止戴口罩協勤,應配用交通指揮棒、手套、
警笛、反光背心、反光袖套,雨天時則穿著反光雨衣,免戴手套
。
(三)義交大隊之服裝及裝備得自行保管,惟非遇協勤、訓練、集會等
活動,不得穿用(愛心計程車車隊成員於執業中,不在此限),
義交大隊各項應勤裝備發放、使用,應填具物品借用單,離隊時
需繳回各項裝備,並由中隊清點繳報大隊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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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訓練與召集:
(一)訓練區分:
1.基本訓練:整編完成之年度,應分 1次或 2次實施 8小時基本
訓練。
2.常年訓練:每年度實施 1次至 2次,每次以 4小時為原則。
3.幹部訓練:對分隊長以上幹部實施之專業訓練,每年度實施 1
次,每次以 4至 8小時為原則。
4.新進人員訓練:新編人員訓練以10小時為原則,講習授課交通
法規、義交權限、專業知識教育、各項緊急事故應變處理方式
等 4小時。另由各中隊幹部帶領於協勤路口實習交通指揮、事
故應變、服務態度及人身安全等勤前教育訓練 6小時。
5.其他訓練:義交人員協勤超乎職權、指揮不當、執勤聊天、未
站在路口明顯處執勤、服務態度偏差、工作專業能力不足,經
舉證評核後施予矯正教育訓練,另義交儲備幹部之培訓及其他
事項依實際需要實施。
6.勤前教育:義交大隊人員得於協勤前實施,並於協勤中隨時實
施機會教育。
(二)愛心導護隊由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每學年上、下學期辦理新進
人員入隊訓練(負責提供教官暨餐點)。
(三)訓練、協勤之召集,由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以書面通知為原則,
情況急迫時,得以口頭通知之。
(四)義交大隊幹部會報:義交大隊幹部每 3個月應召開 1次,中隊幹
部每 2個月應召開 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報,本會報應報請
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派員列席。
(五)義交大隊奉召訓練,得依實際需要酌供膳食。
(六)義交大隊依規定每年簽發「義交人員年度召集通知書」,並送交
受召集人收執,受召集人實際服勤時間,依勤務分配表為準,並
得依實際協勤時間,核發給「協勤誤餐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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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福利與濟助:
(一)義交大隊得參加義勇人員福利及互助。
(二)義交大隊傷亡醫恤福利,依「臺北市義勇人員傷亡醫恤福利濟助
實施要點」辦理。
(三)義交大隊團體意外保險及健康檢查,由警察局編列年度預算經費
補助。
(四)報經警察局核准之民間團體及個人捐贈,得設立「交通義勇警察
大隊急難救助金專戶」。
(五)義交大隊各中隊應成立福利委員會,並設立公款專戶,各項公款
均需列帳、定期公布並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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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獎懲與考核:
(一)獎勵區分:
1.獎章、獎徽:依警察獎章條例、益群獎章授予要點及有關規
定辦理。
2.獎狀、獎牌:個人由所屬各級機關或相關單位核頒,團體則
陳報各該上級主管機關核頒。
3.記功、嘉獎:由所屬民防團隊核定或函請其服務之上級機關
以口頭或書面辦理。
4.獎金:由警察機關頒發特殊功績之團體、個人或配合其他單
位主(協)辦表揚績優義交人員敘獎,依相關獎項所訂定之
獎金給與標準核頒。
5.執行交通工作績優人員旅遊補助:由警察局編列年度預算補
助。
6.服務資深功標:依據服務年資頒發榮譽年資功標。
(二)懲處區分:
1.依據「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1條,義交大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報請警察局予以解編:
(1)受 2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2)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但因緩刑而付保護
管束者,不在此限。
(3)因案被通緝逾 2個月,未撤銷通緝者。
(4)假借職務名義,意圖敲詐、勒索、詐欺、侵占、恐嚇,影
響聲譽,經查屬實或提起公訴者。
(5)因妨害安寧秩序、妨害善良風俗或妨害公務,依社會秩序
維護法裁處有案者。
(6)經營或從事與色情有關之職業,或開設、參與經營賭場,
或擔任賭場保鑣、或其他非法、不正當行業,經查屬實者
。
(7)誹謗長官、破壞團結,情節重大或言行故意損害民防團隊
形象,經查屬實者。
(8)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者
。
(9)因痼疾或重病不堪勝任民防工作者。
(10)其他有風評不佳,經檢舉後查有具體事證,不適任民防工
作者。
2.停止獎勵:簽報取消年度相關敘獎及年度公費觀摩遴選資格
。
3.訓誡:以口頭或書面為之。
(三)義交大隊人員之獎勵及懲處事蹟標準依本規定「臺北市交通義
勇警察大隊獎懲作業實施要點」(附件 4)辦理。
(四)義交大隊地區、直屬中隊人員之考核,由轄區分局、義交大隊
建立考核紀錄依平日表現及訓練協勤之優劣逐項註記,不適任
者,由轄區分局、義交大隊報請警察局核備後解編。義交人員
異動,考核資料隨之異動,並持續考核紀錄。
(五)義交人員應每年審查前科素行紀錄,轄區中隊由各轄區分局審
查,直屬中隊由交通警察大隊審查,經查有本辦法第11條所定
各款情事,轄區中隊由各轄區分局陳報,直屬中隊由義交大隊
陳報警察局核備後予以解編。
(六)自請離隊者,應於離隊 6個月後,始可再行申請入隊。
(七)解編者,視案由情節,經審慎評核後,得於離隊 1年後,再行
申請入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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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經費:義交大隊所需經費,由警察局編列年度預算補助或民間團體
及個人之捐助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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