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交通義勇警察大隊編組協勤實施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臺北市政府為有效運用民力,協助整理交通秩序,以促進本市
    交通順暢與安全,並於戰時發揮民間自衛自救功能,有效支援軍事任
    務,特訂定本規定。

二、交通義勇警察大隊(簡稱義交大隊)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整理交通秩序。
  (二)協助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
  (三)協助交通事故處理及傷患救護。
  (四)協助交通設施損壞之通報及維護。
  (五)協助重大及重要交通事故之民力支援及調度。
  (六)協助空襲及戰時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
  (七)其他臨時指派勤務。

三、編組:
  (一)義交大隊下設:
        1.義交中隊:大同、萬華、中山、大安、中正第一、中正第二、
          松山、信義、士林、北投、文山第一、文山第二、南港、內湖
          等14個中隊,另設直屬第一、直屬第二、直屬第三中隊,各中
          隊下設 6個分隊。
        2.愛心導護隊:依行政區設大同、萬華、中山、大安、中正、松
          山、信義、士林、北投、文山、南港、內湖等12個分隊,各行
          政區之國民學校各設 1個小隊。
  (二)人員配置:
        1.義交大隊:
         (1)置大隊長 1人,由民防總隊遴選具有領導能力之熱心人士擔
            任,綜理義交大隊隊務。
         (2)置副大隊長 2至 3人,由大隊長就其編組遴選具有領導能力
            之熱心人士擔任,分別襄理義交大隊隊務。
         (3)置執行副大隊長(由交通警察大隊行政組組長兼任)、兼義
            交大隊指導員(由交通警察大隊行政組義交業務承辦人兼任
            )、兼會計(由警察局會計室派員兼任)各 1人。
         (4)置義交大隊顧問若干人,由大隊長遴聘熱心人士擔任,協助
            推展隊務。
         (5)置義交大隊指導員 1人(為有給職,由專任副總幹事轉任)
            ,協助指導及推展義交大隊隊務。
         (6)置義交大隊秘書 2人(均為有給職, 1人兼任行政組長、 1
            人兼任勤務組長),辦理義交大隊隊務。
         (7)置義交大隊幹事 8人(均為有給職),協助辦理義交大隊隊
            務。
         (8)置義交大隊書記 1人(為有給職,由專任工友轉任),辦理
            義交大隊文書庶務。
        2.義交中隊:
         (1)置中隊長 1人,由大隊長就其編組遴選具有領導能力之熱心
            人士擔任,綜理中隊隊務。
         (2)置副中隊長 2人,由中隊長就其編組遴選具有領導能力之熱
            心人士擔任,襄理中隊隊務。
         (3)置中隊指導員10人,由中隊長就其編組遴選適當人員擔任,
            協助指導及推展中隊隊務。
         (4)置中隊幹事 1人,由中隊長就其編組遴選適當人員擔任,辦
            理中隊隊務。
         (5)置中隊書記 3人,由中隊長就其編組遴選適當人員擔任,分
            別辦理中隊人事、勤務、總務相關文書作業。
         (6)置分隊長、副分隊長各 6人,由中隊長就其編組遴選適當人
            員分別綜理、襄理分隊隊務。
        3.愛心導護隊:置隊長 1人、副隊長 3人、依行政區各置分隊長
          1 人、副分隊長 2人,轄內各國民學校置小隊長 1人,得由服
          務績效優良者遴任之,分別依職務綜理、襄理各層級隊務。

四、遴任資格:
  (一)共同條件(有給職專任人員共同條件另訂):
        1.凡具有其他民防團隊身分者,不得重複遴任(參加村、里、社
          區守望相助巡守隊者除外)。
        2.居住本市或基隆以南、桃園以北之縣(市)。
        3.素行紀錄審查規定:
         (1)五年內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者。
         (2)五年內未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妨害安寧秩序、妨害
            善良風俗、妨害公務等案件,經裁決確定者。
         (3)前二情形,如屬受緩刑宣告、經易科罰金、緩起訴處分者,
            不在此限。
        4.實際參與協勤人員(擔任大隊顧問及中隊指導員以上職務者除
          外),經面試評估可勝任相關勤務者(檢附公立醫院體檢表)
          。
        5.具國中以上教育程度,持有汽車或機車駕照者。
        6.入隊年齡:為年滿20歲以上(男性免役或役畢),未滿70歲。
        7.身高:男子 160公分以上,女子 155公分以上(擔任大隊顧問
          及中隊指導員以上職務,無實際參與協勤人員,不在此限)。
  (二)個別條件:
        1.民意代表、公職人員(村、里長除外)不得遴選擔任為義交大
          隊各級幹部。
        2.各級幹部遴選條件如下:
         (1)服勤表現良好,經考核績優者。
         (2)服從負責,立場客觀,不涉地方派系者。
         (3)具有領導能力,主動積極,熱心公益,協調服務熱忱者。
        3.大隊長、副大隊長、大隊顧問、中隊長、副中隊長、中隊指導
          員等幹部,入隊年齡為年滿20歲至未滿70歲,離隊年齡與中隊
          幹事、中隊書記、分隊長、副分隊長、隊員等,屆齡70歲期滿
          榮退。
        4.大隊長候選人資格審查作業要點(附件 1)暨中隊幹部遴任作
          業要點(附件 2)另訂之。
        5.大隊部各級專任幹部依「臺北市交通義勇警察大隊專任人員遴
          聘考核要點」(附件 3)遴選,經警察局核定後,派任之。

五、遴聘程序:
  (一)大隊長由民防總隊遴選、核任,並發給派令。
  (二)副大隊長、義交大隊指導員、義交大隊秘書、義交大隊幹事、義
        交大隊書記、中隊長由義交大隊遴選,報請警察局核備後,由義
        交大隊發給派令。
  (三)義交大隊顧問由義交大隊遴選,報請警察局核備後,由義交大隊
        發給聘書。
  (四)地區中隊副中隊長、中隊指導員、中隊幹事、中隊書記、分隊長
        、副分隊長、隊員由各任務中隊遴選,報請轄區分局陳報警察局
        核備後,由中隊派任之,另副中隊長、中隊指導員由中隊發給聘
        書。
  (五)直屬中隊副中隊長、中隊指導員、中隊幹事、中隊書記、分隊長
        、副分隊長、隊員由各任務中隊遴選,報請義交大隊陳報警察局
        核備後,由中隊派任之,另副中隊長、中隊指導員由中隊發給聘
        書。
  (六)大隊長任期與市長任期同,各級幹部任期為 1年 1聘,相同職務
        僅得連任 1次。但服務熱忱、著有功績及具有眾望者,得由權責
        單位核定續任之。

六、協勤規定:
  (一)義交大隊人員應依警察機關核准之勤務執行或配合警察協勤,未
        奉命令不得單獨執行,但遇有緊急事故,交通阻塞等特殊狀況及
        協助車禍處理、搶救傷患者不在此限,除應主動疏導交通外,並
        立即反映。
  (二)義交人員協勤,應著規定服裝,配件齊全,儀表端莊,態度和藹
        ,站立於路口明顯處值勤,不得併崗聊天、呆崗無作為、持手機
        聊天或聽音樂、口出穢言、謾罵用路人或利用指揮棒敲擊駕駛人
        車輛等不當行為。
  (三)各警察分局應將轄區民力支援協勤之相關需求,函報警察局核備
        。各義交中隊於協勤中,應受轄區警察分局指揮、督導,並於每
        月20日前排定次月勤務分配表送各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彙整分
        送各督勤單位,俾利督導,並印發協勤同仁照表協勤。
  (四)義交人員協勤應盡交通疏導、路況查報及治安聯防之義務,基本
        協勤時數每人每月至少協勤16小時,且依各中隊任務需求編排勤
        務,如因特殊情事無法達成,應將事實專案報請核備,經准予核
        備後行之。
  (五)義交人員應依規定時段協勤,如因故需請假或突發狀況無法服勤
        時,應先行報請所屬中隊派員替補並陳報義交大隊核備。
  (六)義交大隊各中隊應於每月 5日前將前月協勤誤餐費印領清冊、幹
        部督導表繳交大隊部彙整辦理申領作業。
  (七)協勤派遣原則:
        1.單一轄區由所屬分局通知轄區義交中隊派勤,並知會義交大隊
          ;惟如轄區義交中隊人力不足無法派勤,得向交通警察大隊提
          出申請支援。
        2.跨 2分局以上轄區協勤時,由交通警察大隊統籌派勤,並知會
          各分局及義交大隊。
        3.義交大隊或義交中隊派遣應秉公正、公開、公平原則,中隊應
          以輪派方式派遣,不得有徇私舞弊、虛報、浮報協勤費之情事
          。
        4.依警察局轄區交通責任制,各轄區分局得視狀況需要派員針對
          轄內協勤義交實施現地督導及協助。

七、指揮權責:
  (一)義交大隊(不含愛心導護隊)係警察局編組之民力任務隊,應受
        警察局之指揮、監督、運用與考核,並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由
        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依權責處理。
  (二)義交大隊隸屬各轄區分局之中隊,應受各該分局之指揮、運用與
        考核,並授權由各分局依權責處理,對其相關業務、勤務、人員
        管理、進用解編等業務,均應由分局報警察局核備,經准予備查
        後行之。直屬中隊應受義交大隊指揮、運用與考核,並授權由義
        交大隊依權責處理,對其相關勤務、人員管理、進用、解編等業
        務,均應由義交大隊報警察局核備,經准予備查後行之。
  (三)愛心導護隊應受本府教育局指揮及管理,警察局負責教育訓練及
        應勤裝備採購配發。

八、服裝及裝備:
  (一)義交大隊識別證、制服式樣及配帶之標幟、應勤裝備等,由交通
        警察大隊簽報警察局依規定統籌製發。
  (二)義交大隊協勤時,禁止戴口罩協勤,應配用交通指揮棒、手套、
        警笛、反光背心、反光袖套,雨天時則穿著反光雨衣,免戴手套
        。
  (三)義交大隊之服裝及裝備得自行保管,惟非遇協勤、訓練、集會等
        活動,不得穿用(愛心計程車車隊成員於執業中,不在此限),
        義交大隊各項應勤裝備發放、使用,應填具物品借用單,離隊時
        需繳回各項裝備,並由中隊清點繳報大隊列管。

九、訓練與召集:
  (一)訓練區分:
        1.基本訓練:整編完成之年度,應分 1次或 2次實施 8小時基本
          訓練。
        2.常年訓練:每年度實施 1次至 2次,每次以 4小時為原則。
        3.幹部訓練:對分隊長以上幹部實施之專業訓練,每年度實施 1
          次,每次以 4至 8小時為原則。
        4.新進人員訓練:新編人員訓練以10小時為原則,講習授課交通
          法規、義交權限、專業知識教育、各項緊急事故應變處理方式
          等 4小時。另由各中隊幹部帶領於協勤路口實習交通指揮、事
          故應變、服務態度及人身安全等勤前教育訓練 6小時。
        5.其他訓練:義交人員協勤超乎職權、指揮不當、執勤聊天、未
          站在路口明顯處執勤、服務態度偏差、工作專業能力不足,經
          舉證評核後施予矯正教育訓練,另義交儲備幹部之培訓及其他
          事項依實際需要實施。
        6.勤前教育:義交大隊人員得於協勤前實施,並於協勤中隨時實
          施機會教育。
  (二)愛心導護隊由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每學年上、下學期辦理新進
        人員入隊訓練(負責提供教官暨餐點)。
  (三)訓練、協勤之召集,由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以書面通知為原則,
        情況急迫時,得以口頭通知之。
  (四)義交大隊幹部會報:義交大隊幹部每 3個月應召開 1次,中隊幹
        部每 2個月應召開 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報,本會報應報請
        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派員列席。
  (五)義交大隊奉召訓練,得依實際需要酌供膳食。
  (六)義交大隊依規定每年簽發「義交人員年度召集通知書」,並送交
        受召集人收執,受召集人實際服勤時間,依勤務分配表為準,並
        得依實際協勤時間,核發給「協勤誤餐費」。

十、福利與濟助:
  (一)義交大隊得參加義勇人員福利及互助。
  (二)義交大隊傷亡醫恤福利,依「臺北市義勇人員傷亡醫恤福利濟助
        實施要點」辦理。
  (三)義交大隊團體意外保險及健康檢查,由警察局編列年度預算經費
        補助。
  (四)報經警察局核准之民間團體及個人捐贈,得設立「交通義勇警察
        大隊急難救助金專戶」。
  (五)義交大隊各中隊應成立福利委員會,並設立公款專戶,各項公款
        均需列帳、定期公布並備查。

十一、獎懲與考核:
    (一)獎勵區分:
          1.獎章、獎徽:依警察獎章條例、益群獎章授予要點及有關規
            定辦理。
          2.獎狀、獎牌:個人由所屬各級機關或相關單位核頒,團體則
            陳報各該上級主管機關核頒。
          3.記功、嘉獎:由所屬民防團隊核定或函請其服務之上級機關
            以口頭或書面辦理。
          4.獎金:由警察機關頒發特殊功績之團體、個人或配合其他單
            位主(協)辦表揚績優義交人員敘獎,依相關獎項所訂定之
            獎金給與標準核頒。
          5.執行交通工作績優人員旅遊補助:由警察局編列年度預算補
            助。
          6.服務資深功標:依據服務年資頒發榮譽年資功標。
    (二)懲處區分:
          1.依據「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1條,義交大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報請警察局予以解編:
           (1)受 2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2)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但因緩刑而付保護
              管束者,不在此限。
           (3)因案被通緝逾 2個月,未撤銷通緝者。
           (4)假借職務名義,意圖敲詐、勒索、詐欺、侵占、恐嚇,影
              響聲譽,經查屬實或提起公訴者。
           (5)因妨害安寧秩序、妨害善良風俗或妨害公務,依社會秩序
              維護法裁處有案者。
           (6)經營或從事與色情有關之職業,或開設、參與經營賭場,
              或擔任賭場保鑣、或其他非法、不正當行業,經查屬實者
              。
           (7)誹謗長官、破壞團結,情節重大或言行故意損害民防團隊
              形象,經查屬實者。
           (8)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者
              。
           (9)因痼疾或重病不堪勝任民防工作者。
          (10)其他有風評不佳,經檢舉後查有具體事證,不適任民防工
              作者。
          2.停止獎勵:簽報取消年度相關敘獎及年度公費觀摩遴選資格
            。
          3.訓誡:以口頭或書面為之。
    (三)義交大隊人員之獎勵及懲處事蹟標準依本規定「臺北市交通義
          勇警察大隊獎懲作業實施要點」(附件 4)辦理。
    (四)義交大隊地區、直屬中隊人員之考核,由轄區分局、義交大隊
          建立考核紀錄依平日表現及訓練協勤之優劣逐項註記,不適任
          者,由轄區分局、義交大隊報請警察局核備後解編。義交人員
          異動,考核資料隨之異動,並持續考核紀錄。
    (五)義交人員應每年審查前科素行紀錄,轄區中隊由各轄區分局審
          查,直屬中隊由交通警察大隊審查,經查有本辦法第11條所定
          各款情事,轄區中隊由各轄區分局陳報,直屬中隊由義交大隊
          陳報警察局核備後予以解編。
    (六)自請離隊者,應於離隊 6個月後,始可再行申請入隊。
    (七)解編者,視案由情節,經審慎評核後,得於離隊 1年後,再行
          申請入隊。

十二、經費:義交大隊所需經費,由警察局編列年度預算補助或民間團體
      及個人之捐助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