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交通義勇警察大隊編組協勤實施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5)府警交大字第 10531676300號函 修正發布第4點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警察類 / 交通警察目

法規異動

修正

四、遴任資格:
  (一)共同條件(有給職專任人員共同條件另訂):
        1.凡具有其他民防團隊身分者,不得重複遴任(參加村、里、社
          區守望相助巡守隊者除外)。
        2.居住本市或基隆以南、桃園以北之縣(市)。
        3.素行紀錄審查規定:
         (1)五年內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者。
         (2)五年內未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妨害安寧秩序、妨害
            善良風俗、妨害公務等案件,經裁決確定者。
         (3)前二情形,如屬受緩刑宣告、經易科罰金、緩起訴處分者,
            不在此限。
        4.實際參與協勤人員(擔任大隊顧問及中隊指導員以上職務者除
          外),經面試評估可勝任相關勤務者(檢附公立醫院體檢表)
          。
        5.具國中以上教育程度,持有汽車或機車駕照者。
        6.入隊年齡:為年滿20歲以上(男性免役或役畢),未滿70歲。
        7.身高:男子 160公分以上,女子 155公分以上(擔任大隊顧問
          及中隊指導員以上職務,無實際參與協勤人員,不在此限)。
  (二)個別條件:
        1.民意代表、公職人員(村、里長除外)不得遴選擔任為義交大
          隊各級幹部。
        2.各級幹部遴選條件如下:
         (1)服勤表現良好,經考核績優者。
         (2)服從負責,立場客觀,不涉地方派系者。
         (3)具有領導能力,主動積極,熱心公益,協調服務熱忱者。
        3.大隊長、副大隊長、大隊顧問、中隊長、副中隊長、中隊指導
          員等幹部,入隊年齡為年滿20歲至未滿70歲,離隊年齡與中隊
          幹事、中隊書記、分隊長、副分隊長、隊員等,屆齡70歲期滿
          榮退。
        4.大隊長候選人資格審查作業要點(附件 1)暨中隊幹部遴任作
          業要點(附件 2)另訂之。
        5.大隊部各級專任幹部依「臺北市交通義勇警察大隊專任人員遴
          聘考核要點」(附件 3)遴選,經警察局核定後,派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