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醫師管理,提高醫療服務品質,保障病患就醫權益,以促進市民健康
,依醫師法第二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及醫師懲戒辦法第二條規定設置臺
北市政府衛生局醫師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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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本市登記執業之醫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會受理審議懲戒事
件。
(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三)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
(四)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
(五)前四款及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四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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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遴聘之。
前項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醫學(含醫師、中醫師、牙醫師
)、法學專家學者、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
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任期均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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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承主任委員之命,協助辦理本會
業務,由本局職員中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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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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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
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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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受理懲戒事件之審議及決議事項,依醫師懲戒辦法第十二條之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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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
關單位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或專家學
者列席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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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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