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4月24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本局設左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科:上位計畫及都會環境之研究、調查分析,臺北市綜合發展
      計畫之擬訂暨相關開發或建設事業之研究、協調與計畫資訊之建立
      及都市計畫相關法規之研訂等事項。
  二、第二科:臺北市之主要計畫、細部計畫、特定專用區計畫、土地使
      用分區管制等之擬(修)訂及都市計畫行政管理、服務等有關事項
      。
  三、第三科:都市設計、景觀計畫、開發許可之研擬、審議、管制等有
      關事項。
  四、第四科:都市更新計畫之研擬、協調執行暨地區開發事業之協調執
      行等有關事項。
  五、第五科:都市計畫測量、製圖、資料管理有關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研考、庶務、出納、印信典守、公有財產管理及不
      屬其他科、室之事項。

  本局置主任秘書、總工程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秘
  書、正工程司、專員、股長、幫工程司、分析師、設計師、科員、工程
  員、管理師、助理工程員、辦事員、書記。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
  兼辦統計事項。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延聘學者專家為顧問。並視業務需要得設規劃隊
  、測量隊、工務所,所需人員由本局總員額內調兼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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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 北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編 制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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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等│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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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長│    │    一│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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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局   長│簡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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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秘 書│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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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工  程 師│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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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門  委 員│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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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總工程 司│薦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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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長│薦任│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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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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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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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工  程 司│薦任│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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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員│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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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長│薦任│  一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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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 工  程 司│薦任│  二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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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析   師│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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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內一人得列薦任(係│
│設   計   師│委任│    二│由本職稱二人與管理│
│            │    │      │師一人合併計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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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員│委任│    六│內二人得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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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員│委任│  四五│內十四人得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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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師│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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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 理工程 員│委任│  一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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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事   員│委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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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任│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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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會計主任│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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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內一人得列薦任(係│
│計│科    員│委任│    二│由本職稱二人與工程│
│  │        │    │      │員之尾數一人合併計│
│  │        │    │      │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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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書    記│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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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    任│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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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    │      │內一人得列薦任(係│
│  │科    員│委任│    二│由本職稱二人與政風│
│室│        │    │      │室科員一人合併計給│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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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    │      │本職務之職等,在「│
│  │        │    │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  │主    任│薦任│    一│等表之八」未規定前│
│風│        │    │      │,暫以薦任第九職等│
│  │        │    │      │辦理。            │
│  ├────┼──┼───┼─────────┤
│室│科    員│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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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一五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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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
  五、專門委員。
  六、科長。
  七、主任。
  八、其他經局長邀請或指定之列席或參加人員。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
  府核定;乙表由本局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