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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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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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左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科:上位計畫及都會環境之研究、調查分析,臺北市綜合發展
計畫之擬訂暨相關開發或建設事業之研究、協調與計畫資訊之建立
及都市計畫相關法規之研訂等事項。
二、第二科:臺北市之主要計畫、細部計畫、特定專用區計畫、土地使
用分區管制等之擬(修)訂及都市計畫行政管理、服務等有關事項
。
三、第三科:都市設計、景觀計畫、開發許可之研擬、審議、管制等有
關事項。
四、第四科:都市更新計畫之研擬、協調執行暨地區開發事業之協調執
行等有關事項。
五、第五科:都市計畫測量、製圖、資料管理有關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研考、庶務、出納、印信典守、公有財產管理及不
屬其他科、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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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總工程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秘
書、正工程司、專員、股長、幫工程司、分析師、設計師、科員、工程
員、管理師、助理工程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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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
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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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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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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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延聘學者專家為顧問。並視業務需要得設規劃隊
、測量隊、工務所,所需人員由本局總員額內調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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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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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 北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編 制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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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等│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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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長│ │ 一│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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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局 長│簡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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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秘 書│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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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工 程 師│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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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門 委 員│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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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總工程 司│薦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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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長│薦任│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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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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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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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工 程 司│薦任│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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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員│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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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長│薦任│ 一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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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 工 程 司│薦任│ 二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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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析 師│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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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內一人得列薦任(係│
│設 計 師│委任│ 二│由本職稱二人與管理│
│ │ │ │師一人合併計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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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員│委任│ 六│內二人得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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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員│委任│ 四五│內十四人得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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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師│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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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 理工程 員│委任│ 一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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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事 員│委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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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任│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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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會計主任│薦任│ 一│ │
│ ├────┼──┼───┼─────────┤
│ │ │ │ │內一人得列薦任(係│
│計│科 員│委任│ 二│由本職稱二人與工程│
│ │ │ │ │員之尾數一人合併計│
│ │ │ │ │給)。 │
│ ├────┼──┼───┼─────────┤
│室│書 記│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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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 任│薦任│ 一│ │
│ ├────┼──┼───┼─────────┤
│事│ │ │ │內一人得列薦任(係│
│ │科 員│委任│ 二│由本職稱二人與政風│
│室│ │ │ │室科員一人合併計給│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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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 │ │本職務之職等,在「│
│ │ │ │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 │主 任│薦任│ 一│等表之八」未規定前│
│風│ │ │ │,暫以薦任第九職等│
│ │ │ │ │辦理。 │
│ ├────┼──┼───┼─────────┤
│室│科 員│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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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一五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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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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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
五、專門委員。
六、科長。
七、主任。
八、其他經局長邀請或指定之列席或參加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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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
府核定;乙表由本局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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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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