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
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
長二人,襄理處務。

本處設下列各科、隊及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建照科:核發建築工程之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拆除執照及變更使用
    執照、畸零地調處與建造執照有關結構、消防、衛生及水電之配合辦
    理、綠建築更新診斷及改造評估設計等事項。
二、施工科:施工勘驗及管理建築工程、營建剩餘資源處理場營運管理事
    宜、竣工勘驗及核發使用執照等事項。
三、使用科:勘驗建築物構造及設備、執行違規使用及危險建築物拆除工
    程、查驗建築物變更使用及室內裝修工程、評估建築物耐震能力、規
    劃、設計及監造騎樓改善工程等事項。
四、營建科:登記、獎懲、管理建築師及營造業、登記營造業工程業績、
    淨值申報、工程從業人員之講習、輔導及查核管理及懲戒營造業專任
    工程人員等事項。
五、違建處理科:管理舊有違建修繕工程、規劃及執行新舊違建拆除工程
    、公共工程地上物補償及拆遷工程等事項。
六、公寓大廈科:公寓大廈管理及組織備查、即時拆除危險廣告物工程、
    拆除廢棄廣告物(或空鐵架)工程、管理廣告物、規劃及執行美化更
    置廣告物及拆除違規廣告物之工程等事項。
七、違建查報隊:勘查及認定新違章建築、認定及勘查既存違章建築修繕
    工程等事項。
八、資訊室:都市計畫圖、地籍套繪圖及其他建築管理有關資訊資料之蒐
    集、整理、統計、運用及建築執照檔案之處理等事項。
九、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及不屬其他各單位事項。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隊長
、正工程司、秘書、專員、副工程司、股長、分析師、幫工程司、分隊長
、稽查、區隊長、工程員、設計師、管理師、科員、助理員、助理工程員
、辦事員及書記。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處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都發局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
府)派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總工程司。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副總工程司。
六、科長。
七、主任。
八、隊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都發局
轉陳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都發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
報請都發局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六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
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