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
條笫三項之規定,推動公共建築物建立無障礙生活環境,依據「既有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第六點規
定,設臺北市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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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置委員十六人,召集人由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
管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
(一)社會局相關業務主管一人。
(二)都市發展局相關業務主管一人。
(三)建管處相關業務主管二人。
(四)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七人。
(五)建築師公會代表二人。
(六)學者專家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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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臺北市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以下簡稱本設施)改善
完竣報請備查之勘驗。
(二)本設施之分類、分期、分區改善計畫之諮詢及審查事項。
(三)本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之諮詢及指導。
(四)本設施可否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之認定及替代改善計畫之審核。
(五)應新建公有建築物主辦機關之邀請,於建築物規劃設計階段,提
供設置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之參考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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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每年至少召開會議六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
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得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之
。
本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始得作成決議。表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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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行政業務,由建管處使用科科長兼任,另
置幹事四人,均由建管處相關業務科室(使用科、建照科、施工科)
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本小組為審查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替代改善方案有關事項
,得推派委員三人組成專案小組審查,審查結果應提送本小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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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或專案小組開會時,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情形之
一者,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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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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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建管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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