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由相關主管單位、建築師公會、各障礙類別之身 心障礙團體並邀請有關之專家學者組設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 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一)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及期限之擬定。 (二)各類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項目優先改善次序之擬定。 (三)公共建築物替代改善計畫之諮詢及指導。 (四)公共建築物可否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之認定及替代改善計畫之審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