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住商混合之生活型態為臺灣長久以來之情況,雖為居民帶來一
定程度生活便利,但住宅區之商業活動過度增加,則對居民生活品質
產生重大影響。臺北市政府為積極有效處理師大社區住商混合對居住
生活品質之影響兼顧地區發展及行政能量,針對違規情節輕重,採階
段及漸進之方式辦理本社區違規使用裁罰事宜,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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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範圍:經本府列管之師大社區範圍(詳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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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處原則
(一)優先裁處
1.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以後新設立者。
2.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不允許之使用(如於第
三種住宅區設置飲酒店、情趣用品店等)
3.同戶內有三個以上營業單元者。
4.經本府「師大社區生活環境品質改善跨局處專案小組」(以下
稱專案小組)認定有嚴重妨礙公共安全、環境品質之虞者,而
應優先裁處者。
(二)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附條件允許但不符條件者
,依下列評點標準評計:
┌─┬──────────────┬─────────
│ │ 公共安全 │ 環境品質
│ ├──┬──┬──┬──┬──┼──┬──┬──┬
│ │建管│建管│建管│消防│警政│環保│營業│環保│
│ │ │ │ │ │ │ │時間│ │
│ ├──┼──┼──┼──┼──┼──┼──┼──┼
│ │營業│防空│新違│違反│妨礙│產生│營業│排放│
│ │性廚│避難│建經│消防│社區│噪音│時間│油煙│
│ │房位│室違│認定│法令│安寧│經判│超過│經判│
│ │違建│規使│有妨│規定│經查│斷有│晚上│斷有│
│ │內 │用 │礙公│或有│證屬│影響│11點│空氣│
│ │ │ │共安│影響│實者│安寧│ │污染│
│ │ │ │全環│救災│ │之虞│ │之虞│
│ │ │ │境品│之虞│ │ │ │ │
│ │ │ │質之│ │ │ │ │ │
│ │ │ │虞 │ │ │ │ │ │
├─┼──┼──┼──┼──┼──┼──┼──┼──┼
│分│ 5 │ 3 │ 3 │ 3 │ 1 │ 3 │ 5 │ 3 │
│數│ │ │ │ │ │ │ │ │
├─┼──┼──┼──┼──┼──┼──┼──┼──┼
│參│臺北│建築│臺北│消防│社會│噪音│噪音│空氣│
│考│市違│法 │市違│法 │秩序│管制│管制│污染│
│法│章建│ │章建│ │維護│法 │法 │防制│
│令│築處│ │築處│ │法等│ │ │法 │
│ │理規│ │理規│ │ │ │ │ │
│ │則 │ │則 │ │ │ │ │ │
│ │ │ │ │ │ │ │ │ │
├─┼──┼──┼──┼──┼──┼──┼──┼──┼
│評│建管│建管│建管│消防│警察│環保│環保│環保│
│點│處 │處 │處 │局 │局 │局 │局 │局 │
│單│ │ │ │ │ │ │ │ │
│位│ │ │ │ │ │ │ │ │
└─┴──┴──┴──┴──┴──┴──┴──┴──┴
─────┬──┐
│其他│
──┬──┼──┤
環保│衛生│交通│
│ │ │
──┼──┼──┤
產生│違反│營業│
廢棄│食品│空間│
物未│衛生│占用│
妥善│規定│道路│
清理│ │ │
經判│ │ │
斷有│ │ │
污染│ │ │
之虞│ │ │
│ │ │
──┼──┼──┤
1 │ 1 │ 1 │
│ │ │
──┼──┼──┤
廢棄│食品│道路│
物清│衛生│交通│
理法│管理│管理│
│法 │處罰│
│ │條例│
│ │ │
│ │ │
──┼──┼──┤
環保│衛生│警察│
局 │局 │局 │
│ │ │
│ │ │
──┴──┴──┘
註:本評點分數依照嚴重程度之輕重以1、3、5點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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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業程序
由本市商業處認定實際營業態樣,經本府都市發展局確認違反本市土
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及都市計畫者,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屬第三點第一款者,逕依「臺北市政府處理建築物及其基地違反
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事件查處作業程序」第二類裁處。
(二)屬第三點第二款者,由各評點單位就評點項目逐項評點,由本府
都市發展局彙整統計再移由專案小組確認排序後由高至低依「臺
北市政府處理建築物及其基地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
事件查處作業程序」第二類裁處(評點表詳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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