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師大社區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優先裁處作業原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住商混合之生活型態為臺灣長久以來之情況,雖為居民帶來一
    定程度生活便利,但住宅區之商業活動過度增加,則對居民生活品質
    產生重大影響。臺北市政府為積極有效處理師大社區住商混合對居住
    生活品質之影響兼顧地區發展及行政能量,針對違規情節輕重,採階
    段及漸進之方式辦理本社區違規使用裁罰事宜,特訂定本原則。

二、適用範圍:經本府列管之師大社區範圍(詳附件 1)。

三、裁處原則
  (一)優先裁處
        1.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以後新設立者。
        2.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不允許之使用(如於第
          三種住宅區設置飲酒店、情趣用品店等)
        3.同戶內有三個以上營業單元者。
        4.經本府「師大社區生活環境品質改善跨局處專案小組」(以下
          稱專案小組)認定有嚴重妨礙公共安全、環境品質之虞者,而
          應優先裁處者。
  (二)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附條件允許但不符條件者
        ,依下列評點標準評計:
        ┌─┬──────────────┬─────────
        │  │        公共安全            │          環境品質
        │  ├──┬──┬──┬──┬──┼──┬──┬──┬
        │  │建管│建管│建管│消防│警政│環保│營業│環保│
        │  │    │    │    │    │    │    │時間│    │
        │  ├──┼──┼──┼──┼──┼──┼──┼──┼
        │  │營業│防空│新違│違反│妨礙│產生│營業│排放│
        │  │性廚│避難│建經│消防│社區│噪音│時間│油煙│
        │  │房位│室違│認定│法令│安寧│經判│超過│經判│
        │  │違建│規使│有妨│規定│經查│斷有│晚上│斷有│
        │  │內  │用  │礙公│或有│證屬│影響│11點│空氣│
        │  │    │    │共安│影響│實者│安寧│    │污染│
        │  │    │    │全環│救災│    │之虞│    │之虞│
        │  │    │    │境品│之虞│    │    │    │    │
        │  │    │    │質之│    │    │    │    │    │
        │  │    │    │虞  │    │    │    │    │    │
        ├─┼──┼──┼──┼──┼──┼──┼──┼──┼
        │分│ 5  │ 3  │ 3  │ 3  │ 1  │ 3  │ 5  │ 3  │
        │數│    │    │    │    │    │    │    │    │
        ├─┼──┼──┼──┼──┼──┼──┼──┼──┼
        │參│臺北│建築│臺北│消防│社會│噪音│噪音│空氣│
        │考│市違│法  │市違│法  │秩序│管制│管制│污染│
        │法│章建│    │章建│    │維護│法  │法  │防制│
        │令│築處│    │築處│    │法等│    │    │法  │
        │  │理規│    │理規│    │    │    │    │    │
        │  │則  │    │則  │    │    │    │    │    │
        │  │    │    │    │    │    │    │    │    │
        ├─┼──┼──┼──┼──┼──┼──┼──┼──┼
        │評│建管│建管│建管│消防│警察│環保│環保│環保│
        │點│處  │處  │處  │局  │局  │局  │局  │局  │
        │單│    │    │    │    │    │    │    │    │
        │位│    │    │    │    │    │    │    │    │
        └─┴──┴──┴──┴──┴──┴──┴──┴──┴
        ─────┬──┐
                  │其他│
        ──┬──┼──┤
        環保│衛生│交通│
            │    │    │
        ──┼──┼──┤
        產生│違反│營業│
        廢棄│食品│空間│
        物未│衛生│占用│
        妥善│規定│道路│
        清理│    │    │
        經判│    │    │
        斷有│    │    │
        污染│    │    │
        之虞│    │    │
            │    │    │
        ──┼──┼──┤
         1  │ 1  │ 1  │
            │    │    │
        ──┼──┼──┤
        廢棄│食品│道路│
        物清│衛生│交通│
        理法│管理│管理│
            │法  │處罰│
            │    │條例│
            │    │    │
            │    │    │
        ──┼──┼──┤
        環保│衛生│警察│
        局  │局  │局  │
            │    │    │
            │    │    │
        ──┴──┴──┘
        註:本評點分數依照嚴重程度之輕重以1、3、5點計之。

四、作業程序
    由本市商業處認定實際營業態樣,經本府都市發展局確認違反本市土
    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及都市計畫者,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屬第三點第一款者,逕依「臺北市政府處理建築物及其基地違反
        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事件查處作業程序」第二類裁處。
  (二)屬第三點第二款者,由各評點單位就評點項目逐項評點,由本府
        都市發展局彙整統計再移由專案小組確認排序後由高至低依「臺
        北市政府處理建築物及其基地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
        事件查處作業程序」第二類裁處(評點表詳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