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審案之審議程序,應依一般審議程序辦理。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非
屬內容複雜、具爭議性或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者,得申請依下列程序辦
理:
一、專案審議程序:
(一)非公有土地或非公有建築物,不適用簡化審議程序者。
(二)公有建築物及公私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建築物,其新建、
增建、修建或改建之樓地板面積未逾六千平方公尺者,或未達
一萬平方公尺之公園、綠地、廣場。
(三)人行陸橋、地下道跨越之道路寬幅未逾三十公尺。
二、簡化審議程序:
(一)開發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下,其增加之容積未達基地
原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十,且增加之容積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千平
方公尺者。
(二)基地面積未達二千平方公尺,位於山坡地、臺北市都市計畫劃
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地區之住宅類型或山坡地既有建築拆除
重建。
(三)廣告物申請。
(四)立面修繕或變更。
前項一般審議程序,由幹事會初審後,提送委員會審議。
第一項第一款專案審議程序,由幹事會初審後,提送專案委員會逕行審議
。
第一項第二款簡化審議程序,由簡化委員會逕行審議,並由幹事會協助審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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