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管制審議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6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組別之新增
    、修訂及爭議等審議事項,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九十五
    條之規定,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組別之新增、修訂暨爭議等審議作業,分為幹事
    會初審、委員會複審兩階段。另申請人於申請審議前遇有法令疑義或
    其他必要事項,得先列舉有關事項,並檢附圖說,申請幹事會預審。
三、申請人申請都市設計或土地使用組別之新增、修訂及爭議審議,應依
    規定檢具完整圖說(如附錄一、都市設計建築開發工程類審議圖件標
    準暨附錄二、都市設計公共工程類審議圖件標準)向主辦單位(本府
    都市發展局)辦理掛號,收件機關應於掛號收件日起十四日內召開會
    議審查。
  (一)幹事會初審(預審)應自受理審查掛號收件日起十四日內召開會
        議審查。
  (二)委員會複審應自受理審議掛號收件日起四十五日內召開會議審議
        。
  (三)凡申請都市設計審議之申請案件,如同時採用臺北市土地使用分
        區管制規則「綜合設計放寬規定」者,仍由本府都市發展局統一
        受理收件,並會同工務局召開聯席會議審查。
四、土地使用組別之新增、修訂及爭議審議申請案,經審議決議即由都市
    發展局函送相關單位依決議辦理。
五、有關都市設計審議作業程序詳如附錄三「臺北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程
    序表」。土地使用組別之新增、修訂及爭議之審議作業程序如附錄四
    「土地使用管制審議作業程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