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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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管制審議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6月22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中華民國094年12月07日
  市政府得視需要設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
  議左列事項:
  一  本市都市計畫說明書中載明需經審查地區、大規模建築物、特種建
      築物及本市重大公共工程、公共建築。
  二  依都市計畫規定指定為土地開發許可地區之開發許可。
  三  經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新興產業或生產型態改變之產業
      ,得申請調整其使用組別及核准條件。
  市政府得針對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各種建築物種類,分別訂定建築開發
  都市設計管制準則。
  第一項委員會之組織、開發許可條件、審議項目標準、作業程序及第一
  款規定之建築物種類及審議收費辦法,由市政府定之,並送臺北市議會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