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塑造更具生機、趣味、多樣性之都市
生活,重新賦予道路更多元之使用功能,並彌補本市都市活動空間不
足,開放本市市區部分道路路段舉辦臨時性、足以豐富都市生活之活
動。為有效引導及規範此類活動,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二、使用道路舉辦活動應具正當性,且足以增進本市都市生活,並除道路
外,確無其他替代地點或非使用道路無以表現其特點為限者,其容許
種類如左列:
(一) 藝文、休閒或其他同質性之活動。
(二) 宗教、民俗節慶活動。
(三) 公益活動。
(四) 其他經臺北市臨時使用道路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之活動。
前項活動不包含婚喪喜慶及集會遊行法所規範之活動等項目。
三、本市可提供申請之道路路段及時段及時段由本府交通局評估規劃表列
,提供申請者優先考量使用,不在表列之道路路段,如確有必要,亦
可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者不包含個人及政黨。
四、申請者擬使道路舉辦第二點規定之活動,除因特殊緊急情況,經本府
核准者外,均應於舉辦活動一個月前,以書面檢附申請書與使用道路
計畫書向本府都市發展局 (以下簡稱發展局) 提出申請,否則不予受
理。本府暨所屬機關舉辦活動,原則上以協調會代替申請,如協調過
程有爭議之案件,應簽報本府核定。
五、申請使用道路應檢附書件如下:
(一) 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者名稱、負責人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居住地址及電話號碼。
2.道路使用範圍、面積及起迄時間。
3.活動目的、方式、預定參加人數。
4.活動車輛、物品名稱、數量及舉辦活動必要之設施。
(二) 使用道路計畫書,應表明下列內容
1.活動目的、方式、項目、預定參加人數及起迄時間(含活動範圍圖)
。
2.活動期間交通維護方案 (含交通動線調整示意圖) 。
3.須本府協調配合項目,包括警力支援、交通維護、醫療支援、垃圾
清運、環境清潔維護、安全秩序維護。
4.善後復原計畫 (含環境清潔維護) 。
六、考慮於道路舉辦活動所付出之社會成本,申請者應負擔每如下列:
(一) 道路使用費與保證金,其金額依「各機關團體舉辦臨時活動使用臺
北市道路收費基準」核計。
(二) 申請者在活動期間為維持秩序,應自行雇用保全人員或自組糾察隊
或協調義交支援,惟遇有妨害安寧秩序非警力協助不足以排除時,
得申請警力支援。
(三) 活動結束善後垃圾清理,申請者應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各區隊申請
辦理臨時垃圾代理手續。
(四) 對於使用範圍內之花木及各項設施不得毀損及禁止設置固定之路障
,並應負責賠償復原,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扣抵,不足部分並得另行
求償,剩餘部皆無息退還。
(五) 其他經申請必須負擔之費用。
前項第一款之道路使用費及保證金,申請者於申請案經本府核准後,
應於使用前五日至發展局繳費並領取使用道路許可證,始得使用場地
,使用後二日內應負責善後回復原狀。
活動由本府暨所屬各機關主辦者,不予收費,與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合
辦之公益活動,經審議委員會審查同意得酌予減免。
七、申請案如經核准後,未依核定時限舉辦活動,視同放棄;或於核准使
用時間中途停止使用,除保證金外,所繳納之使用費不予退還,如係
不可歸責於申請者,經審議委員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八、為辦理審查道路使用申請案件,本府得設置臺北市臨時使用道路審議
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九、申請者於活動期間,應對活動行為及安全負全責,並不得使用製造噪
音致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相關設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立
即停止其使用。若違反其他法令,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他
相關法律規定處理之。
(一) 違反原核准使用計畫。
(二) 未能維持現場人員、車輛等秩序,足以影響公共安全、環境衛生及
破壞公物,經勸導改善而不聽從。
(三) 因自然災變、空襲或其他意外事項。
各機關團體舉辦臨時活動使用臺北市道路申請案件審議作業程序
┌──────────────┬─┐
┌──→│ 申請者檢具完整書件 │1│
│ │ (檢送15份計畫書,掛號收件) │天│
│ └───────┬──────┴─┘
│ │
│ ↓
│資料 ┌──────────────┬─┐
│不足 │本府發展局審查要件 │2│
├──→│ │天│
│退請 └───────┬──────┴─┘
│補件 │
│ ↓
│ ┌──────────────┬─┐
│ │使用計畫書送相關單位 │7│
│ │七日內完成要件審查 │ │
│ │及收取費用估算 │ │
│ │交通局須評估交通影響程序 │天│
│ └───────┬──────┴─┘
│ │
│ ↓
│ ┌──────────────┬─┐
│ │發展局彙整相關單位意見 │2│
│ │執行秘昔審查 │天│
│ └───────┬──────┴─┘
│ │
│ ↓
│ / \
│ /是否 \
│ / 提報委 \ 否
│ \ 員會 /────┐
│ \ / │
│ \ / │
│駁 │ │
│回 │是 │
│申 ↓ ↓
│請┌────────┬─┐┌──────┐
│或│十日內召開審查議│10││執行秘書代為├──┐
│修│委員會 │天││決行 │ │
│正└──┬─────┴─┘└─┬────┘ │
│活 │ │ │
│動 └──┬───────┘ ↓
│項 ↓ ┌──┐
│目 / \ │定期│
│ 否 / \ 修 ┌────┐│向委│
│←─── / 是否 \ 正 │申請者依││員會│
│ \ 通過 /──→│修正意見││報告│
│ \ / │修改 │└──┘
│ \ / └──┬─┘
│ │通 │
│ ↓過 │修正完成
│ ┌──────┬─┐ │
│ │本府核定 (發│2├←─────┘
│ │展局局長代為│ │
│ │決行) │天│
│ └────┬─┴─┘
│ │
│ ↓
│ ┌──────┬─┐
│ │通知申請者核│1│
│ │准使用並繳費│天│
│ └────┬─┴─┘
│ ↓
│ / \
│否 /活動 \
└── / 前五日 \ 5天
\ 繳交費 /───────┐
\ 用 / │
\ / │
│ │
↓ ↓
┌────┐ ┌───────┐
│舉辦活動│ │發展局通知相關│
└────┘ │單位協調配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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