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社區營造中心場地使用申請相關事項公告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臺北市社區營造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作為臺北市(以下簡
    稱本市)社區營造推動平臺,提供各社區營造組織間充分對話、溝通
    與學習的機會,為有效管理本中心場地,以協助本市市民進行社區營
    造工作,特公告本申請。

二、依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

三、場地管理機關: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本處)。

四、適用範圍: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二三七號(原仁安醫院)。

五、本中心場地之使用用途,以辦理下列活動為限:
    (一)社區營造相關會議、活動、課程及研討會。
    (二)社區營造組織之經驗交流活動。
    (三)社區營造工作成果之展示及展覽。
    (四)本市歷史性建築物之文物、史蹟之研究、展示及展覽。
    (五)本市地方文化、人文史蹟及產業特色之展覽及有助城市意象行
          銷之媒體拍攝活動。
    (六)捐贈仁安醫院柯氏家族之聚會紀念活動。
    (七)其他以提供舉辦社區營造及公益性活動為目的,經本處同意辦
          理之使用項目。

六、本中心場地若於同一時段有多數申請人申請使用,其使用順序如下:
    (一)本處。
    (二)與社區營造相關社團或活動申請。
    (三)本府各機關(構)、學校及中央機關(構)。
    前項情形,除第一款外,同一順序內同時有多數申請人申請使用,以
    先申請者優先使用。

七、申請本中心場地使用許可,應於使用日七日前填具「臺北市社區營造
    中心場地使用申請書」(如附件 1)申請。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
    故,且非即刻舉行即無法達到目的者,應於使用日三日前為之。

八、本中心場地使用收費依臺北市社區營造中心場地收費基準(附件 2)辦
    理,場地各項費用逾期未繳交者不得使用。

九、申請人取得許可後,無法如期使用者,應於使用日五日前以書面通知
    本處取消使用。

十、申請書件如後附(附件 1)。

十一、本公告其餘未規定事項,均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
      辦法規定辦理;本處並得視實際需要修正或補充本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