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配合都市更新提升不動產
運用效益,並明確本局管有建築物參與都市更新報廢程序,特訂定本
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包括本局、所轄機關及其管有基金所管有之建築物及
財產。
|
三、本局管有建築物,除另有使用計畫外,以參與都市更新為原則。
|
四、本局管有建築物參與都市更新應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須辦理報
廢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築物已達耐用年限且未達一定金額報廢案無須送審計機關審
核者,管理機關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日起,應依臺北
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及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規
定辦理,並於拆遷日前完成。經報廢拆遷建築物於拆除前應依
法申請拆除執照。
(二)建築物未達耐用年限或已達耐用年限且在一定金額以上報廢案
須送審計機關審核者,管理機關於權利變換計畫經臺北市都市
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應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
自治條例及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規定辦理,並於拆
遷日前完成。經報廢拆遷建築物於拆除前應依法申請拆除執照
。
|
五、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