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管有建築物參與都市更新報廢處理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9)北市都授新字第10970 20795號函廢止,並自109年9月15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都市發展類 / 財務及資產管理目

立法總說明

本局108年2月12日北市都新字第1083000361號函訂定「臺北市政府都市發
展局管有建築物參與都市更新報廢處理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全文
5點,108年2月27日北市都新字第1083000353號函修正第4點,為本局管有
建築物參與都市更新辦理報廢之依據。
嗣臺北市政府108年4月10日府授財開字第 10830003101號令修正「臺北市
市有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處理原則」(下稱都更處理原則),依修正後第
十一點第二項規定,市有建築物因參與都市更新而拆除者,應由管理機關
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報廢。
考量都更處理原則係由臺北市政府頒訂,府內各機關應一體遵循,復且修
正後都更處理原則第11點第 2項針對本局管有市有建築物參與都市更新應
辦理報廢事項已有明定。爰本局作業要點對於同一事項無重複規定之必要
,予以廢止。

法規異動

廢止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