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線指示申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26日

條文關聯

  都發局因測繪建築線指示圖之必要,得至現場進行測釘工作。申請人應
  將有礙測釘工作之物品遷離現場或作妥善之處理。
  經釘立之建築線標誌或標示之樁位,應依都發局核發之建築線指示圖副
  本詳加核對,並予保護,不得移動;如有遺失、毀滅、傾斜或折斷時,
  應重新申請建築線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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