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團體受理一定規模以下廣告物竣工查驗之申請,應於收件之次日起 十日內指派審查人員至現場查驗完畢,並函轉都發局發給許可證。 前項查驗不合格者,專業團體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改正,屆期未改 正者,由專業團體函轉都發局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