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廣告物委託審查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07日

條文關聯

  專業團體受理一定規模以下廣告物竣工查驗之申請,應於收件之次日起
  十日內指派審查人員至現場查驗完畢,並函轉都發局發給許可證。
  前項查驗不合格者,專業團體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改正,屆期未改
  正者,由專業團體函轉都發局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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