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廣告物委託審查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07日

條文關聯

  本準則所稱專業團體,指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且與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
  之設計或製作等專業屬性相關之非營利法人:
  一、置有審查人員二十人以上。
  二、置有專科以上學歷之專任行政人員一人以上。
  三、備有審查作業場所,並設有檔案室、諮詢室及審查人員辦公作息之
      空間,面積達六十平方公尺以上。
  四、備有得與都發局連線之廣告物管理法令資訊及檔案資料等專用電腦
      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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