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所稱專業團體,指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且與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 之設計或製作等專業屬性相關之非營利法人: 一、置有審查人員二十人以上。 二、置有專科以上學歷之專任行政人員一人以上。 三、備有審查作業場所,並設有檔案室、諮詢室及審查人員辦公作息之 空間,面積達六十平方公尺以上。 四、備有得與都發局連線之廣告物管理法令資訊及檔案資料等專用電腦 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