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條文關聯

搭建下列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者,申請人應於搭建前檢附申請書、土地使
用權利證明文件、設計圖說及現況照片,向都發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
並依申請內容竣工,始得使用,免依第四條、第五條、前條第二項及第三
項規定辦理:
一、舞臺高度在九十公分以下、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無頂蓋,且自
    舞臺面起算之舞臺背景在四公尺以下。
二、無壁體且高度在四公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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