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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適用「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之建造執照申請案,
除一般審查程序外,應依左列程序進行審查。
一、建照申請案,經建管處建照科初審核可後,填寫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綜合設計鼓勵辦法審查表(如附件),提交審查小組綜合審查。

二、提交審查小組審查時,應具備左列書圖:
  (一)請設計建築師提供適用該法規之說明書,說明書內容,應就綜合
        設計鼓勵辦法之條文,逐條做書面檢討,必要時應以簡圖解釋。
  (二)開放空間及應綠化之法定空地、綠化工程配置圖及必要之剖面圖
        。

三、申請案經審查小組會審核可後,再據以簽報本府都市發展局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