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避免民眾於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
下簡稱各機關學校)建築物內,因大型家具有傾倒、掉落、移動致危
害安全情事,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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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注意事項之適用範圍,為各機關學校所在建築物內之大型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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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注意事項所稱大型家具,指未固定於地面,深度小於四十公分,高
度大於一百六十公分,且可自由移動之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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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學校應派員將大型家具,以固定零件固定於牆面、天花板或地
板上,或採取其他防止家具翻倒之措施,並填報自主檢核表(如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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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學校於每年財產盤點時應依前點填報自主檢核表,並留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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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學校採購大型家具,應注意固定方式並符合本注意事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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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得隨時派員檢查,如經檢查未依規定辦理者,本府將發函予以行
政指導督促改善,並得視情形提報本府公共安全督導會報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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