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大型家具設置安全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都建字第10831812612號函訂 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都市發展類

立法總說明

臺灣位於全球地震頻繁之環太平洋地震帶中,又處於歐亞大陸板塊與菲律
賓海板塊交會處,民國88年 921集集大地震、91年 331大地震及 105年02
06大地震等,均造成重大人命傷亡及財物損失。且依統計報告指出,近年
地震傷者中,有絕大多數之受傷原因為建築物倒塌損害造成人員損傷,其
中亦包括家具之傾倒致人員傷亡及阻礙避難路線,經本府邀集內政部建築
研究所及各專業單位開會討論,家具之傾倒造成危害之類型,以大型家具
為主,並定義大型家具之尺寸為高度大於一百六十公分,深度小於四十公
分且可自由移動之家具;為避免本府各機關學校內之大型家具因地震傾倒
造成危害,爰擬具本注意事項,以為市民之表率,計七點,注意事項分述
如下 :
一、明示本注意事項之立法緣由(第一點)。
二、明定本注意事項之適用範圍(第二點)。
三、明定本注意事項內大型家具之定義(第三點)。
四、明定各機關學校應固定大型家具並做成自主檢核表(第四點)。
五、明定自主檢核之時機(第五點)。
六、明定採購大型家具之固定方式應符合規定(第六點)。
七、明定各機關學校未依規定辦理之處理方式(第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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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訂定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