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府為解決本市關渡、洲美、社子島等尚在規劃開發階段長期禁限建
地區(不包含保護區),該範圍內原有建築物老舊破損、人口增加、
面積狹窄不足居住使用,屢經市民陳情尚需長年等待開發及市議會多
次反映,為兼顧民意並考量現實狀況與居民事實需求,訂定本違建暫
時查報作業原則。
〔立法理由〕 未修正。
|
二、該地區所稱「原有建築物」,係以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卅一日以前既
已存在之建築物。
〔立法理由〕 未修正。
|
三、該地區除適用本市違建查報作業原則外,得作下列臨時性之加建:
(一)原有建築物作住家使用,得以非鋼筋混凝土造構造物加建一層,
面積以一六五平方公尺為限,加建後總層數不得超過三層樓,每
層高度以三公尺為限,仍均限住家使用。
(二)原有建築物之空地內,得以非鋼筋混凝土造構造物加建三十平方
公尺,簷高在三公尺以下(脊高三.五公尺以下),但不得佔用
現有巷道、通路妨礙通行。
(三)農業生產必要設施臨時性寮舍(高度離地面三公尺以下):
1.農作物栽培或育苗簡易蔭棚–其構造材料為木、竹、水泥桿、
鐵管、塑膠布或塑膠板等,每棟面積不超過一四五平方公尺。
2.農作物栽培或育苗組室–其構造材料為水泥桿、鐵管、塑膠布
、塑膠網、鐵絲等,每棟面積不超過三三0平方公尺。
3.農作物害蟲防治網籠–其構造材料為角鋼、水泥桿、鐵管、塑
膠網等,每棟面積不超過一三.二平方公尺。
4.簡易家畜禽寮(豬及乳牛除外)–其構造材料為竹、木、水泥
桿、稻草、塑膠板等,每棟面積不超一四五平方公尺。
5.簡易工作寮–其構造材料為竹、木、鐵管、塑膠板等,每棟面
積不超過一三.二平方公尺。
以上五項臨時性寮舍之用地,不得鋪設水泥地板,亦不得分割,如其
構成建築法第四條規定之建築物或於建築完成後變更使用者,依違建
建築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之。
〔立法理由〕 一、查地目等則係日據時期依土地使用現況所銓定,沿襲以來,其於土地
登記簿地目等則之記載與土地使用現況已不相符。奉行政院一百零五
年九月二十九日院臺建字第一0五00三七二六八號函核定,自一百
零六年一月一日廢除地目等則制度。
二、茲配合地目等則制度之廢除,刪除第二項前段部分文字。
|
四、前條各項之加建行為,自行檢具左列文件向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申請
臨時建築許可始得搭建,未經核准擅自加建者,視同新違建查報拆除
。
(一)有關圖說(含原有建築各樓層平面、加建層平面、各向立面、面
積計算及相關尺寸)。
(二)原有建築物各向照片。(前條第三項農業生產必要設施免附)
(三)建築師安全鑑定証明書。(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農業生產必要設
施免附)
(四)土地產權無糾紛具結書。
(五)申請加建部分應立切結構安全及日後該地區開發時無條件自行配
合拆除,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立法理由〕 未修正。
|
五、本暫行查報作業原則,於該地區公告開發同時停止適用。
〔立法理由〕 未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