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關渡、洲美、社子島等長期禁限建地區本府規劃開發前違建暫行查 報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6)北市都建字第1063033 910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106年11月27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都市發展類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關渡、洲美、社子島等長期禁限建地區本府規劃開發前違建暫行查
報作業原則(以下簡稱本暫行作業原則)自中華民國85年7月8日臺北市政
府工務局(85)北市工建字第106418號函訂頒;民國95年11月22日臺北市
政府都市發展局(95)北市都建字第0957369480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點,
及為配合機關正名於102年6月14日北市都建字第 10260154700號令修正迄
今。
按土地之地目等則係為日據時期,依土地使用現況所銓定,惟自民國沿襲
以來,其於土地登記之記載與現況已不相符。且本市全區為都市土地,其
使用管制係依據都市計畫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非以地目等則作為利用
及管制之手段,故奉行政院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院臺建字第一0五0
0三七二六八號函核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廢除地目等則制度。
故為因應地目等則制度之廢除,全面檢討修正涉及地目之法規,且不再以
地目作為土地使用現況之認定標準。爰配合刪除本暫行作業原則涉及地目
等則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項)。

法規異動

修正

三、該地區除適用本市違建查報作業原則外,得作下列臨時性之加建:
  (一)原有建築物作住家使用,得以非鋼筋混凝土造構造物加建一層,
        面積以一六五平方公尺為限,加建後總層數不得超過三層樓,每
        層高度以三公尺為限,仍均限住家使用。
  (二)原有建築物之空地內,得以非鋼筋混凝土造構造物加建三十平方
        公尺,簷高在三公尺以下(脊高三.五公尺以下),但不得佔用
        現有巷道、通路妨礙通行。
  (三)農業生產必要設施臨時性寮舍(高度離地面三公尺以下):
        1.農作物栽培或育苗簡易蔭棚–其構造材料為木、竹、水泥桿、
          鐵管、塑膠布或塑膠板等,每棟面積不超過一四五平方公尺。
        2.農作物栽培或育苗組室–其構造材料為水泥桿、鐵管、塑膠布
          、塑膠網、鐵絲等,每棟面積不超過三三0平方公尺。
        3.農作物害蟲防治網籠–其構造材料為角鋼、水泥桿、鐵管、塑
          膠網等,每棟面積不超過一三.二平方公尺。
        4.簡易家畜禽寮(豬及乳牛除外)–其構造材料為竹、木、水泥
          桿、稻草、塑膠板等,每棟面積不超一四五平方公尺。
        5.簡易工作寮–其構造材料為竹、木、鐵管、塑膠板等,每棟面
          積不超過一三.二平方公尺。
    以上五項臨時性寮舍之用地,不得鋪設水泥地板,亦不得分割,如其
    構成建築法第四條規定之建築物或於建築完成後變更使用者,依違建
    建築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之。
〔立法理由〕
一、查地目等則係日據時期依土地使用現況所銓定,沿襲以來,其於土地
    登記簿地目等則之記載與土地使用現況已不相符。奉行政院一百零五
    年九月二十九日院臺建字第一0五00三七二六八號函核定,自一百
    零六年一月一日廢除地目等則制度。
二、茲配合地目等則制度之廢除,刪除第二項前段部分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