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內湖科技園區夾層違建執行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所有條文

壹、法令依據
一、建築法
二、行政執行法
三、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四、臺北市建築物申請補辦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辦法
五、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
六、臺北市都市發展局違章建築勘查認定查報作業規定

貳、目的
    為處理本市內湖科技園區擅自增建夾層違建問題,訂定「臺北市內湖
    科技園區夾層違建執行計畫」(以下簡稱:本執行計畫),據以執行
    以貫徹本府依法行政之立場。
    前項之內湖科技園區,指位於本市內湖區西湖段四小段及文德段五小
    段地號土地範圍內者。

參、作業方式
一、本執行計畫修正公告實施後,違建所有人應即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
    局(以下簡稱都發局)申請補辦建造執照事宜或自行將違建夾層全部
    拆除。
二、自行將違建夾層全部拆除者,違建所有人應於拆除前報請都發局備查
    ,一0六年七月一日前自行將違建夾層全部拆除者,解除列管。
三、經都發局命限期補辦建造執照者,應依期限完成補辦建造執照,逾期
    未完成者,由都發局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條處以怠金,仍不履行者,
    得連續處以怠金。
四、經都發局命限期補辦建造執照,並依限申請補照者,未檢附下列文件
    送都發局,仍得執行強制拆除:
  (一)切結書、現況照片。
  (二)本市開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之評估報告書。
五、申請補辦建造執照手續者,由建照協審單位受理掛號申請,依臺北市
    建築物申請補辦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辦法規定辦理。
六、一0六年七月一日前未依規定完成補辦建造執照或自行拆除改善者,
    都發局將依序執行強制拆除。
七、本執行計畫之怠金,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