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 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建築管理,有效執行建築法有關違章 建築(以下簡稱違建)之處理規定,特訂定本規則。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加速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及保存歷史街區、歷 史建築,並維護都市景觀及開發之合理公平性,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有關依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及其授權訂定之法規辦理 容積移轉,適用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本市未經核准擅自建造之建築物及 雜項工作物申請補辦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特訂定本辦法。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嚴謹認定、有效及公平處 理違章建築(以下簡稱違建),及因應各種實際狀況,建立違建之查 報標準作業程序,特訂定本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