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廣告物美化更置申請及補助作業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街
    區及公寓大廈整體更置美化建築物附設廣告物,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廣告物美化更置:
    (一)具完整之計畫街廓者。
    (二)臨接計畫道路長度達一百公尺以上者。
    (三)臨接計畫道路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組織且向本
          府完成報備登記之公寓大廈或社區。
    (四)本府進行社區營造或廣告物更新計畫之街區。
    (五)其他具有特殊風貌或完整經營型態街區範圍。

三、廣告物美化更置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具下列任一資格:
          1.依法完成報備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
          2.經街區推舉之代表人。
          3.在本府進行社區營造或廣告物更新計畫之街區各廣告物使用
            人。
    (二)申請人須檢附下列資料,惟如有偽造文書、侵害他人權力等情
          事,由申請人依法負其責任︰
          1.申請人基本資料表。
          2.廣告物設計製作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及公司或商業登記
            證影本。
          3.廣告物設計製作經費明細表。
          4.廣告物安全證明書及材質切結證明書。
          5.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6.設置處所同意書。
          7.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正本。
          8.更置街區之都市計畫圖(註明鄰接道路名稱)。
          9.現有已設置廣告物商家十戶以上設置處所所有權人及廣告物
            使用人同意配合更置廣告物之同意文件。
         10.屬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者,若其規約已向本府報備有案並對廣
            告物之設置有所規定,應檢附規約並依規約規定辦理。
         11.廣告物基本資料表(含廣告物所有人姓名、商號、處所及公
            司或商業登記證影本或營利繳稅證明影本)。
         12.本點第二款第三目之經費明細表含設計費用者,需檢附現況
            評估、整體規劃設計構想說明(含現有廣告物保留或更新建
            議)、街區現況照片、竣工模擬圖。
         13.廣告物規格、型式、材料、單價分析及固定方式等設計圖說
            (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十分之一)及設置位置現況立面圖(比
            例尺不得小於六十分之一)。
         14.依本點第一款第三目之申請人,應檢附相關主管機關核定之
            文件及圖說,免附本款第九目及第十二目文件。

四、補助額度如下:廣告物補助金額依實際設計及製作經費實報實銷方式
    核計之,但每一商家(戶)補助金額不得超過五萬三千元。

五、補助方式及程序規定如下:
    (一)申請案件經圖說審查通過者,發給廣告物設置許可函,申請人
          於更置完竣後續依規定辦理廣告物許可證及補助款請領事宜。
    (二)申請案件經審查不合規定者,駁回申請;其得補正者,以書面
          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
          請。
    (三)本局受理之申請案,得邀請本府相關機關及公會進行審查。但
          申請案件業經社區營造或街區更新計畫相關主管機關審定者,
          依其審定內容辦理。
    (四)申請案件經費補助依申請審核通過之順序及考量年度預算額度
          辦理。
    (五)申請人應於收到廣告物設置許可函後,轉知廣告物所有人於二
          個月內依核准圖說完成廣告物更置,並依規定申請許可證,逾
          期未申請者,廣告物設置許可函失其效力。

六、更置完竣辦理補助款請領,應檢附廣告物裝置前後照片、切結書、補
    助項目收據或發票(正本)及申請人領據,經本局核定後,依領據所
    附匯款資料,撥付予申請人,申請人並應依法申報所得稅。

七、依本作業須知核定補助申設之廣告物,非經本局許可,不得擅自變更
    規格、形式、材料或遷移地點;違者,由本局依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
    治條例處理。

八、依本作業須知核定補助之辦理申請案,應依相關核銷領據及申請、證
    明文件,作為本局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之參據。

九、本作業須知廣告物補助金額依實際製作經費實報實銷應達該年度經費
    預算百分之六十以上為績效衡量。

十、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不得重複並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十一、本局對廣告物所有人或申請人請領之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
      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
      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申請人提出之案件停止補助一
      年至五年。

十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廣告物所有人或申請人申請補助經費辦理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
      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
      經費總額。

十四、廣告物所有人或申請人留存受補助經費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
      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
      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
      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
      ,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廣告物所有人或申請人酌減嗣後補助款或
      對提出之案件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十五、受補助之廣告物所有人或申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
      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
      責任。

十六、本作業須知執行,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內容辦理。

十七、本須知所需經費,由建管處年度編列預算支應,總經費以年度預算
      經費為限。

十八、本作業須知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