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廣告物美化更置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具下列任一資格:
1.依法完成報備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
2.經街區推舉之代表人。
3.在本府進行社區營造或廣告物更新計畫之街區各廣告物使用
人。
(二)申請人須檢附下列資料,惟如有偽造文書、侵害他人權力等情
事,由申請人依法負其責任︰
1.申請人基本資料表。
2.廣告物設計製作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及公司或商業登記
證影本。
3.廣告物設計製作經費明細表。
4.廣告物安全證明書及材質切結證明書。
5.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6.設置處所同意書。
7.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正本。
8.更置街區之都市計畫圖(註明鄰接道路名稱)。
9.現有已設置廣告物商家十戶以上設置處所所有權人及廣告物
使用人同意配合更置廣告物之同意文件。
10.屬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者,若其規約已向本府報備有案並對廣
告物之設置有所規定,應檢附規約並依規約規定辦理。
11.廣告物基本資料表(含廣告物所有人姓名、商號、處所及公
司或商業登記證影本或營利繳稅證明影本)。
12.本點第二款第三目之經費明細表含設計費用者,需檢附現況
評估、整體規劃設計構想說明(含現有廣告物保留或更新建
議)、街區現況照片、竣工模擬圖。
13.廣告物規格、型式、材料、單價分析及固定方式等設計圖說
(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十分之一)及設置位置現況立面圖(比
例尺不得小於六十分之一)。
14.依本點第一款第三目之申請人,應檢附相關主管機關核定之
文件及圖說,免附本款第九目及第十二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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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額度如下:廣告物補助金額依實際設計及製作經費實報實銷方式
核計之,但每一商家(戶)補助金額不得超過五萬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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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方式及程序規定如下:
(一)申請案件經圖說審查通過者,發給廣告物設置許可函,申請人
於更置完竣後續依規定辦理廣告物許可證及補助款請領事宜。
(二)申請案件經審查不合規定者,駁回申請;其得補正者,以書面
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
請。
(三)本局受理之申請案,得邀請本府相關機關及公會進行審查。但
申請案件業經社區營造或街區更新計畫相關主管機關審定者,
依其審定內容辦理。
(四)申請案件經費補助依申請審核通過之順序及考量年度預算額度
辦理。
(五)申請人應於收到廣告物設置許可函後,轉知廣告物所有人於二
個月內依核准圖說完成廣告物更置,並依規定申請許可證,逾
期未申請者,廣告物設置許可函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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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更置完竣辦理補助款請領,應檢附廣告物裝置前後照片、切結書、補
助項目收據或發票(正本)及申請人領據,經本局核定後,依領據所
附匯款資料,撥付予申請人,申請人並應依法申報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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