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廣告物美化更置申請及補助作業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9)北市都建字第10931489 71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至第6點,並自109年3月24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都市發展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九十北市工建字第 9043610600號 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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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2年6月24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九十二北市工建字第09252603900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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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九十五北市都建字第0956670 93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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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3)北市都建字第10362237 7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點,並自103年7月22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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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5)北市都建字第10562663 3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7點,並自105年9月29日起生效 (原名稱: 臺北市廣告物示範區美化更置申請及補助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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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6)北市都建字第1063258 69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8點,並自106年5月17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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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6)北市都建字第1063282 710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及第4點,並自106年10月17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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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9)北市都建字第10931489 71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至第6點,並自109年3月24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廣告物美化更置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具下列任一資格:
          1.依法完成報備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
          2.經街區推舉之代表人。
          3.在本府進行社區營造或廣告物更新計畫之街區各廣告物使用
            人。
    (二)申請人須檢附下列資料,惟如有偽造文書、侵害他人權力等情
          事,由申請人依法負其責任︰
          1.申請人基本資料表。
          2.廣告物設計製作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及公司或商業登記
            證影本。
          3.廣告物設計製作經費明細表。
          4.廣告物安全證明書及材質切結證明書。
          5.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6.設置處所同意書。
          7.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正本。
          8.更置街區之都市計畫圖(註明鄰接道路名稱)。
          9.現有已設置廣告物商家十戶以上設置處所所有權人及廣告物
            使用人同意配合更置廣告物之同意文件。
         10.屬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者,若其規約已向本府報備有案並對廣
            告物之設置有所規定,應檢附規約並依規約規定辦理。
         11.廣告物基本資料表(含廣告物所有人姓名、商號、處所及公
            司或商業登記證影本或營利繳稅證明影本)。
         12.本點第二款第三目之經費明細表含設計費用者,需檢附現況
            評估、整體規劃設計構想說明(含現有廣告物保留或更新建
            議)、街區現況照片、竣工模擬圖。
         13.廣告物規格、型式、材料、單價分析及固定方式等設計圖說
            (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十分之一)及設置位置現況立面圖(比
            例尺不得小於六十分之一)。
         14.依本點第一款第三目之申請人,應檢附相關主管機關核定之
            文件及圖說,免附本款第九目及第十二目文件。

四、補助額度如下:廣告物補助金額依實際設計及製作經費實報實銷方式
    核計之,但每一商家(戶)補助金額不得超過五萬三千元。

五、補助方式及程序規定如下:
    (一)申請案件經圖說審查通過者,發給廣告物設置許可函,申請人
          於更置完竣後續依規定辦理廣告物許可證及補助款請領事宜。
    (二)申請案件經審查不合規定者,駁回申請;其得補正者,以書面
          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
          請。
    (三)本局受理之申請案,得邀請本府相關機關及公會進行審查。但
          申請案件業經社區營造或街區更新計畫相關主管機關審定者,
          依其審定內容辦理。
    (四)申請案件經費補助依申請審核通過之順序及考量年度預算額度
          辦理。
    (五)申請人應於收到廣告物設置許可函後,轉知廣告物所有人於二
          個月內依核准圖說完成廣告物更置,並依規定申請許可證,逾
          期未申請者,廣告物設置許可函失其效力。

六、更置完竣辦理補助款請領,應檢附廣告物裝置前後照片、切結書、補
    助項目收據或發票(正本)及申請人領據,經本局核定後,依領據所
    附匯款資料,撥付予申請人,申請人並應依法申報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