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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為宣傳2009年臺北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及2010年臺北國際
    花卉博覽會兩項大型活動,於辦理活動期間各機關得依本要點所定原
    則,設置與活動相關之巨幅公益宣導物。

二、宣導物設置於公、私有結構物或土地上,其有關使用權問題,由各該
    設置機關自行負責。

三、宣導物設置高度以不超過36公尺(相當12層樓)為原則,且高於 3公
    尺以上者應有施工廠商之安全具結書,負責設置安全並應投保公共意
    外責任險,此安全具結書與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影本應留存於設置機
    關,以備查考。

四、設置機關應於活動結束一週內負責清除,將設置處所恢復原狀,逾期
    未清除者,主管機關得強制拆除,必要時並簽報市府追究責任。

五、設置機關應於設置完成 5日內,備文敘明設置地點並檢附照片送主管
    機關登錄備查。

六、設置完成之宣導物,於設置期間若有脫落肇致危險之虞或遇天災有安
    全之虞者,應由設置機關即時負責必要之處理,主管機關並得執行強
    制拆除。

七、本要點經發布後生效,並於臺北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及臺北國際花卉
    博覽會活動結束一周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