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小型招牌廣告簡化許可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本作業程序依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
    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作業程序所指稱之小型招牌廣告適用範圍如下:
    (一)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在二公尺以下者。
    (二)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在六公尺以下者。
    前項廣告物申請以設置於建築基地者為限。

三、依本作業程序所申請之廣告物,須選用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
    簡稱建管處)公告之廣告物標準圖樣及說明書設置。

四、建管處建置小型招牌廣告申請許可單一窗口網站受理申請案件。
    前項案件受理後,應查核下列文件是否齊全,並十五日內查核完竣:
    (一)廣告物申請書。
    (二)廣告物圖說。
    (三)廣告物設置使用權及安全具結書。
    (四)通知設置處所所有權人設置廣告通知書影本。
    (五)其他應備文件。

五、申辦案件查核合格者,核給廣告物許可證;不合格者,應將不合規定
    之處詳為列舉,一次通知申請人改正。
    前項廣告物許可證,得以電子方式將許可證字號回復申請人,免收規
    費。申請人如需公文紙本證書者,依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收取規費
    新臺幣六百元。

六、本作業程序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