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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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小型招牌廣告簡化許可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現行法規)
廣告物應經主管機關審查許可後,始得設置。但選用主管機關訂定之標準
圖樣及說明書設置者,其程序得以簡化,簡化程序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