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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受理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及都市
    更新回饋、捐贈之評估原則、程序等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立法理由〕
修正點次體例。

二、受理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回饋、捐贈之執行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
    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受理都市更新捐贈之執行機關為臺北市都
    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更新處);接受捐贈單位(以下簡稱受贈單位)
    為本府各機關。
〔立法理由〕
修正點次體例。

三、適用本作業要點之回饋、捐贈類型如下:
    (一)都市計畫變更案(以下簡稱都計案)
          1.土地。
          2.代金:應以市價查估計算。
          3.樓地板:應以本府公告之「臺北市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及都
            市更新捐建公益設施項目一覽表」(以下簡稱公益設施項目
            一覽表)內設施項目為限。
    (二)都市設計審議案(以下簡稱都審案)
          1.樓地板:符合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八十條之
            一及第八十條之二規定者,並應以公益設施項目一覽表內設
            施項目為限。
          2.代金:符合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八十條之二
            規定,且樓地板未達公告之規模,或經本府確認無適當需求
            機關者。
    (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以下簡稱事業計畫案)
          樓地板:申請捐贈公益設施容積獎勵者,並應以公益設施項目
          一覽表內設施項目為限。
〔立法理由〕
一、修正點次體例。
二、依本府112年3月10日公告「臺北市市有資產供需整合審查原則」規定
    ,涉及都市計畫變更回饋、都市設計審議或都市更新捐贈樓地板、土
    地及代金之案件,均須提報市有資產供需整合會議審查並統籌調配;
    另依本府政策,回饋或捐贈之樓地板應以公益設施項目一覽表內設施
    項目為限;爰刪除原類型評估順序,並明訂回饋捐贈樓地板者應以公
    益設施項目一覽表為限。
三、另依前開原則應提報市有資產供需整合會議審查之項目未包含捐贈本
    市都市更新基金經費;又 108年12月19日公告「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
    容積獎勵辦法」已明訂捐贈經費屬都更容積獎勵項目「促進都市更新
    (一)」,係由實施者自主選擇是否申請,故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捐
    贈經費案件,於本作業要點刪除適用。

四、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及都市更新回饋、捐贈作業程序,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都市計畫
          1.受理申請及檢視都計案資料
            都發局受理都計案後,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回饋,應檢視回
            饋計畫是否備具以下內容:
           (1)回饋類型評估,並檢附依公益設施項目一覽表自行檢核結
              果。
           (2)回饋內容(含面積、區位或代金金額等項目)。
           (3)預計受贈單位。
           (4)產權移轉登記或代金繳交時點。
           (5)後續維護管理計畫及經費。
           (6)開發及回饋效益評估。
           (7)其他經都發局依個案評估應檢具資料。
          2.召開研商會議
            都發局檢視已備妥前開文件後,應於三十日內邀集申請單位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及潛在受贈單位召
            開研商會議初審,初步確認受贈單位及回饋計畫相關細節。
            但情形特殊者,得予延長三十日。
          3.提報臺北市市有資產供需整合會議(以下簡稱市有資產供需
            整合會議)審查。
           (1)依前目研商會議結論,由預計受贈單位提報市有資產供需
              整合會議確認受贈單位及回饋計畫相關細節。倘經前目研
              商會議確認無受贈單位之案件,則由都發局提報市有資產
              供需整合會議確認。
           (2)申請單位應於收受都發局函轉市有資產供需整合會議紀錄
              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送修正後都市計畫書圖等文件至都發
              局辦理都市計畫法定程序。
          4.辦理都市計畫法定程序
            都發局應將回饋計畫納入都市計畫書圖內,簽府同意都市計
            畫案公告公開展覽,並辦理後續都市計畫法定程序。
          5.簽訂協議書
            都發局如認都市計畫書圖對回饋內容規範未盡之處,得與申
            請單位就回饋內容、時程、雙方權利義務等細節,於都市計
            畫發布實施前另簽訂協議書予以規範。
          6.都市計畫發布實施。
          7.辦理回饋
            申請單位應依都市計畫書圖及協議書規定辦理回饋捐贈事宜
            。
          8.都市計畫回饋作業程序,詳附件 1本府受理都市計畫回饋作
            業流程圖。
    (二)都市設計
          1.受理申請及檢視都審案資料
            都發局受理都審案後,如涉及捐贈樓地板或代金,應檢視捐
            贈計畫是否備具以下內容:
           (1)捐贈項目評估,並檢附依公益設施項目一覽表自行檢核結
              果。
           (2)捐贈內容及規劃設計(含面積、區位等項目)。
           (3)預計受贈單位。
           (4)後續維護管理計畫及經費。
           (5)其他經都發局依個案評估應檢具資料。
          2.召開研商會議
            都發局檢視已備妥前開文件後,應於三十日內邀集申請單位
            、財政局及潛在受贈單位召開研商會議初審,初步確認受贈
            單位及捐贈計畫相關細節。但情形特殊者,得予延長三十日
            。
          3.提報市有資產供需整合會議審查
            依前目研商會議結論,由預計受贈單位提報市有資產供需整
            合會議確認受贈單位及捐贈計畫相關細節。倘經前目研商會
            議確認無受贈單位之案件,則由都發局提報市有資產供需整
            合會議確認。
          4.辦理都審程序及回饋價值估算
           (1)申請單位應於收受都發局函轉市有資產供需整合會議紀錄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掛件申請都審程序。
           (2)同步辦理建築基地回饋價值估算程序:
              I.申請單位應檢送至少三家鑑價報告書文件至都發局。
             II.都發局應於收受鑑價報告書之日起三十日內,邀集估價
                相關專家學者召開回饋價值估算審查會議,申請單位於
                收受會議紀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修正後代金估價金額
                文件併都審案檢送至都發局,由都發局提請臺北市都市
                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建築基地
                回饋價值S、P參數值。
            III.倘捐贈樓地板價值經估算未達應回饋價值,應以代金
                補足。
           (3)簽府同意核定都審案
              I.涉及捐贈樓地板者:受贈單位應就捐贈計畫相關細節簽
                府同意並函告都發局後,都發局始得簽府同意核定。
             II.涉及捐贈代金者:都發局應將代金金額納入都審案報告
                書內簽府同意核定。
          5.都審案捐贈作業程序,詳附件 2本府受理都審案捐贈樓地板
            或代金作業流程圖。
    (三)都市更新
          1.事業計畫報核前應完成確認都市更新捐贈內容
           (1)檢具資料:
              I.公辦都更:擬辦理公辦都更之申請單位應依臺北市公辦
                都市更新實施辦法第五條及第七條規定檢具適宜性評估
                予本府,並依公益設施項目一覽表提出捐贈內容及受贈
                單位。
             II.民辦都更:擬辦理都市更新之實施者應檢具自行劃定更
                新單元核准函(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
                定併送者得免)或劃定更新地區經檢討符合臺北市都市
                更新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者、已取得都市更新條例第
                三十七條規定之同意比例切結書,及公益設施建築規劃
                設計初步配置圖予更新處,並依公益設施項目一覽表提
                出捐贈內容及受贈單位。
           (2)更新處檢視已備妥前開文件後,倘擬辦理都市更新之實施
              者已確認捐贈內容及受贈單位,由預計受贈單位提報市有
              資產供需整合會議確認受贈單位及捐贈計畫相關細節;倘
              尚未確認捐贈內容及受贈單位,更新處應於三十日內邀集
              申請單位、財政局及潛在受贈單位召開研商會議初審,初
              步確認受贈單位及捐贈計畫相關細節,並依前開研商會議
              結論,由預計受贈單位提報市有資產供需整合會議確認受
              贈單位及捐贈計畫相關細節。但情形特殊者,得予延長三
              十日。
           (3)如屬公辦都更案,申請單位應將市有資產供需整合會議決
              議納入適宜性評估內,再函送本府辦理同意選定公辦都更
              案程序。
           (4)實施者報核事業計畫時應備妥受贈單位簽府同意受贈函文
              ,及受贈單位表示建築相關圖說符合其需求之函文等證明
              文件,倘未備妥前開文件,將退請實施者補正。實施者應
              於收受受贈單位同意受贈函文日起三十日內檢送修正後事
              業計畫至更新處,更新處始得辦理事業計畫案公開展覽相
              關作業。
          2.簽訂契約書
            實施者應於事業計畫核定前與受贈單位簽訂捐贈公益設施契
            約書。
          3.都市更新捐贈作業程序,詳附件 3本府受理都市更新事業計
            畫捐贈樓地板作業流程圖。
〔立法理由〕
一、修正點次體例。
二、修正本點第(一)項都市計畫作業程序:
    (一)配合本府都發局公告公益設施項目一覽表,新增受理案件回饋
          計畫中,回饋類型評估內容應包含公益設施項目一覽表之自行
          檢討說明。
    (二)依本府112年3月10日公告「臺北市市有資產供需整合審查原則
          」第四項第三款規定「各機關學校擬受贈公益設施,應先依臺
          北市政府受理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及都市更新回饋、捐贈作業
          要點等規定進行初審,再經本會議複審通過後,始得報府同意
          受贈」,配合修正作業程序,新增應於都發局召開研商會議後
          ,將會議結論初步確認之回饋計畫提報市有資產供需整合會議
          審查確認。另參考都審案程序,增訂情況特殊者,都發局召開
          研商會議期限得予延長,以及刪除應召開第二次研商會議之程
          序,以簡化程序。
    (三)載明協議書應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簽訂完成,以資明確。
    (四)依以上修正內容併同調整附件1作業流程圖。
三、修正本點第(二)項都市設計作業程序:
    (一)配合本府都發局公告公益設施項目一覽表,調整納入受理案件
          應檢核之文件內容,捐贈項目評估新增公益設施項目一覽表之
          自行檢討說明。
    (二)配合本府112年3月10日公告「臺北市市有資產供需整合審查原
          則」,各機關學校擬受贈公益設施,應先由都發局進行初審,
          再經市有資產供需整合會議確認,爰調整研商會議程序,並提
          報市有資產供需整合會議受贈單位及回饋計畫相關細節,併同
          調整附件2作業流程圖。
    (三)新增修正辦理都審程序及回饋價值估算:
          1.綜合評估本府受贈需求之時效性,及申請單位修正捐贈計畫
            需求,辦理時程調整為收受都發局函轉市有資產供需整合會
            議紀錄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完成都審掛件。
          2.捐贈樓地板案件,應於前開會議紀錄函文納入都審案報告書
            ,併提都審程序審議。另敘明倘捐贈樓地板價值經估算未達
            應回饋價值,應以代金補足。
          3.捐贈代金案件,考量回饋價值估算程序不影響都審配置方案
            ,故明定得同步審查。惟建築基地回饋價值參數S、P依臺北
            市建築基地開發許可回饋辦法規定,應提經臺北市都市設計
            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決定,並於條文及附件 2作
            業流程圖補充敘明。
四、修正本點第(三)項都市更新作業程序:
    (一)本府112年3月10日公告「臺北市市有資產供需整合審查原則」
          第四項第三款規定「各機關學校擬受贈公益設施,應先依臺北
          市政府受理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及都市更新回饋、捐贈作業要
          點等規定進行初審,再經本會議複審通過後,始得報府同意受
          贈」,考量本府受贈公益設施既已明訂相關媒合、審查及整合
          作業程序及維持都市更新案件穩定性,辦理都市更新之實施者
          (含公辦都更及民辦都更)應於事業計畫報核前循相關流程完
          成確認捐贈內容及受贈單位,爰新增「事業計畫報核前應完成
          確認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及都市更新回饋與捐贈內容」相關規
          定,並說明擬辦理都市更新之實施者倘已確認捐贈內容及受贈
          單位,得逕由預計受贈單位提報市有資產供需整合會議,倘未
          確認則俟更新處召開研商會議後由預計受贈單位提報市有資產
          供需整合會議,同時調整事業計畫報核後應檢具之文件內容,
          刪除原捐贈需求評估及預計受贈單位之內容,並順修項次及附
          件3作業流程圖。
    (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報核後,倘經檢視未取得受贈單位簽府同
          意受贈公益設施函及受贈單位表示建築相關圖說符合其需求之
          函文,明訂更新處將退請實施者補正,另實施者循程序確認受
          贈單位及受贈內容後,應於收受同意受贈函文之日起三十日內
          檢送修正後計畫書,始得辦理公開展覽。
    (三)另依前開原則應提報市有資產供需整合會議審查之項目未包含
          捐贈本市都市更新基金經費;又 108年12月19日公告「臺北市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已明訂捐贈經費屬都更容積獎勵
          項目「促進都市更新(一)」,係由實施者自主選擇是否申請
          ,故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捐贈經費案件,於本作業要點刪除適
          用,並順修相關內容。

五、都計案及都審案之捐贈代金收入,由臺北市住宅基金專戶及臺北市都
    市更新基金專戶各分配收入總額百分之五十。但都市計畫或其他法令
    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
點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