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及都市更新回饋、捐贈作業要
點」前於一0七年一月十一日臺北市政府(107)府都規字第1073015
2200號函訂定全文五點,自函頒日生效。前次修正係一一一年二月十
一日為建立透過回饋、捐贈代金分配至住宅基金制度,增加住宅基金
之資金來源,弭平財務缺口,爰增訂第陸點條文。
二、考量本府為強化市有資產運用效益,使市有資產作更有效分配利用,
於 112年訂定「臺北市市有資產供需整合審查原則」,以建立市有資
產供需整合機制,並定期召開跨機關會議審查統籌調配,為配合前開
原則執行,爰修正本作業要點。
三、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點次體例。
(二)依「臺北市市有資產供需整合審查原則」規定修正本府受理都
市計畫、都市設計及都市更新回饋、捐贈之評估原則及相關作
業流程:
1.刪除回饋捐贈類型評估順序。
2.增訂均應提報臺北市市有資產供需整合會議確認回饋計畫。
3.增訂回饋捐贈之樓地板應以「臺北市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及
都市更新捐建公益設施項目一覽表」內設施項目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