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新聞發布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十六點第五款。

二、目的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於各類天然災害、重大意外事故發生或有發
    生之虞時,為安定民心,避免民眾恐慌,應主動、即時傳達正確災情
    訊息與宣導相關防災知識,加強媒體溝通,澄清不實或更正錯誤報導
    ,促進市府與民眾的雙向交流,以利災害應變處置作業。

三、災情新聞發布之種類,以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所定之災害為限。

四、防災訊息及災情新聞發布之方式
    (一)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完成二級
          開設前,1999話務中心遇有異常市政狀況,立即通報業務主管
          機關處置,並反映本市民眾關心之重大議題,業務主管機關應
          依臺北市發生重大災害EOC開設前之新聞發布流程(如附件1)
          ,主動將最新處置情形通知1999話務中心,並適時發布新聞訊
          息,必要時可請秘書處(媒體事務組)協助辦理。
    (二)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設期間,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
          本府)各單位重要防災訊息及災情新聞,應送市災害應變中心
          經指揮官、副指揮官或代理人同意後發布,由新聞處理組辦理
          發布事宜,並上傳本府防災資訊專區。如事態緊急者,得由業
          務主管機關向指揮官、副指揮官或代理人口頭報告後,逕行發
          布,並同步副知新聞處理組,必要時召開記者會發布新聞,對
          外說明影響層面、善後處理情形並呼籲民眾配合注意事項。業
          務主管機關應充分瞭解掌握事件後續發展動態,並視需要,主
          動提供媒體背景說明資料,加強宣導。
    (三)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設期間,本府各單位應隨時注意
          重大災情之相關處置狀況,適時提供最新處置情形或重要防災
          訊息,除依前款規定辦理外,並注意下列事項:
          1.工作會報由新聞處理組請示指揮官是否開放媒體記者採訪;
            另對於較敏感或可能有爭議之議題,請消防局通知各局處首
            長是否有重要事項必須親自向指揮官(市長)報告,可先至
            災害應變中心首長決策室或指揮官室進行討論。
          2.開放媒體記者採訪時,由新聞處理組公告時間地點並通知新
            聞媒體;新聞媒體記者應於新聞發布室等候,由指揮官、副
            指揮官或新聞處理組提供新聞發布訊息,相關機關(單位)
            人員亦應在場,適時就相關業務作補充說明,以發布正確訊
            息;未開放媒體採訪期間為避免干擾工作人員應變作業,由
            行政總務組管制非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進入4、5樓災害
            應變中心各空間及6樓備勤空間。
          3.新聞處理組與媒體保持聯繫,依指揮官、副指揮官或業務主
            管機關指示或必要時由各任務編組主動提供各項訊息,由新
            聞處理組對外發布。
          4.指揮官、副指揮官巡視災區新聞,由新聞處理組於網站發布
            ,並通知各媒體採訪。
          5.新聞處理組隨同指揮官、副指揮官前往災區巡視,機動召開
            市府交通、社會救濟、工程修復等救災說明記者會,配合發
            布最新防救災新聞。
          6.對於可預測性災害及不可預測性災害,配合中央氣象局氣象
            發布作業,於以下時段發布本市停止上班及上課訊息:
           (1)颱風警報期間:
              a.全天或上午半日:於前一日晚上10時前或當日上午4時3
                0分前發布訊息。
              b.下午半日或晚上:於上午10時30分前發布訊息。
           (2)水災、震災、土石流災害及其他災害發生時,準用颱風警
              報期間之規定。
           (3)除上述時段外,得因應災害特殊性及實際情形,隨時發布
              之。
          7.重大或特殊災情發生後,由幕僚作業組人員提供本市受災、
            救災情形、警戒管制區域之劃分、受災戶疏散與安置作業及
            災後復建進度訊息由新聞處理組對外發布。
          8.配合每日 3、6、9、12、15、18、21、24時定時向中央災害
            應變中心通報災情統計時,由幕僚作業組人員提供災情統計
            由新聞處理組對外發布。
    (四)本府各單位重要防災訊息及災情新聞送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同意
          發布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1.本府各單位協助確認新聞處理組上傳本府防災資訊專區之業
            管訊息內容是否正確。
          2.同步通報1999話務中心,以電郵(wa_callcenter@gov.taip
            ei)為主,傳真( 02-27201999)為輔,並另以電話(1999
            轉58675或58692)確認接收情形。
    (五)有關對外提供的各種訊息應由業務主管機關確認後才提供,非
          業務主管機關勿以過往經驗提供訊息,以免因訊息落差而造成
          不必要困擾。

五、本府暨所屬機關應隨時瞭解掌握各該管機關業務之媒體報導,並得視
    需要,隨時發布新聞或召開記者會,針對媒體不實之報導提出澄清、
    解釋與說明,以導正本府整體形象、促進市政新聞之平衡報導。

六、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期間,若討論事項如與民眾權益有關者,均應
    邀請本府相關局處、秘書處媒體事務組及消防局出席共同討論,其中
    研考會則視情況採彈性方式出席。

七、本府暨所屬機關例行性新聞聯繫作業,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新聞發布
    暨新聞聯繫作業規定辦理。

八、本府消防局擬定「臺北市發生重大災害時市長發表談話參考稿」供市
    長於各類天然災害、重大意外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接受媒體訪
    問或主動透過媒體向市民發表談話時使用,俾能安定民心,避免民眾
    恐慌。

九、新聞監看工作與更正程序
    (一)由本府各災害防救單位就業務權管範圍進行新聞監看,發現需
          要查證之災情時,立即責成所屬相關人員進行查證外,並同時
          將資訊轉成書面紀錄(新聞媒體監看處理表,格式如附件 2)
          陳核,如有需要時可請該案件轄區災害應變中心協助。
    (二)所有查證均予以紀錄,並將處理表送請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
          副指揮官批閱後,登錄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列管,由新聞處理
          組通知媒體更正。

十、本規定作業流程如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