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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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新聞發布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現行法規)
十六、本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程序如下:
      (一)各類災害市級災害應變中心原則於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大樓開
            設。但為配合實際運作需求,各類災害業務主管機關報請指
            揮官同意後,得另擇適當地點開設;另各區災害應變中心開
            設地點原則於區公所指定之空間開設運作。
      (二)市級或區級災害應變中心無法運作時,應至指定之市級或區
            級備援災害應變中心進駐運作。
      (三)為強化本府防救災應變操作能力,本府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參
            與編組人員需經本市災害防救訓練並取得認證後,方得參加
            作業;進駐編組人員名冊由各機關(單位、團體)於「防災
            臺北」網站防災人員單一登入平台之緊急聯絡人資訊系統中
            建置(含更新)備查。
      (四)區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其作業規定依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各
            組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五)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成立訊息及災情處理等新聞發布
            工作,由新聞處理組負責。
      (六)為利災害應變中心各項會議運作,自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
            開設、二級開設起,除第一次工作會報前進行先期災情簡報
            說明外,其餘依工作會報、各群組工作討論、工作會報整備
            之順序循環作業(原則以每十二小時為一循環),執行方式
            如下:
            1.先期災情簡報: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完成初步災情查
              蒐報,並於第一次工作會報前進行,必要時得委託學術單
              位協助進行蒐整資料報告。
            2.工作會報:
             (1)第一次工作會報於各防救災單位派員進駐一級或二級災
                害應變中心後,由指揮官召開,瞭解相關單位緊急應變
                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並指示相關應變措施。
             (2)後續工作會報由副指揮官以上人員,原則於每日九時及
                二十時召開工作會報,必要時得隨時召開,各功能群組
                負責單位應於工作會報提出報告資料。
            3.各群組工作討論:各群組依工作會報所擬定之救災任務目
              標、分工與執行方式、完成時限等細節,進行任務說明與
              工作交付。
            4.工作會報整備:於每次工作會報前針對災情資訊及前次工
              作會報裁示事項進行彙整、回報。
      (七)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進駐防救災單位(含各單位之
            緊急應變小組)應掌握各所屬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
            災情,隨時向指揮官報告處置狀況。
      (八)區災害應變中心無法因應災害規模時,應向市災害應變中心
            請求支援;市災害應變中心無法因應災害規模時,該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應向市指揮官報核後,依相關規定
            向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請求支援協助。
      (九)有關風災災後復原執行方式,依本市風災災後復原聯合作業
            方式標準作業流程(SOP)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