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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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增進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義勇消防(以下簡稱義消)人員
協助救災、救護及防火宣導等勤務執行成效,發揮救災功能,確保民
眾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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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象:本市義消總隊各大隊各中隊所屬分隊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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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服(協)勤時段:
(一)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轄區單位人力不足時段優
先編排,由本局各轄區大隊自行調控。
(二)本市各義消分隊人員服(協)勤時數每人每年以一百小時以上
為原則;非救護義消人員協勤救護者,除應符合「臺北市義勇
消防總隊協助執行到院前緊急救護工作計畫」規定外,其年度
協勤時數扣除救護勤務時數,應達八十小時以上。
(三)春節期間、清明期間、轄區重要慶典活動及颱風警報發布期間
,得視勤務需要酌予增加服勤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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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協)勤內容:
(一)待命服勤:負責通訊連絡及維護駐地安全,隨時保持機動待命
,俾於災害發生時出勤。
(二)災害搶救:配合本局協助火災搶救、水域救溺、山難救援或其
他災害等任務,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三)防火宣導:配合本局執行災後訪視、家戶訪視、社區宣導或本
市大型宣導活動等相關活動,將防火觀念帶入里鄰、社區及學
校等場所,協助提升本市防火安全。
(四)緊急救護:配合本局協助緊急救護勤務,提升到院前緊急救護
品質,並協助推廣緊急救護常識。
(五)防災演練:配合本局執行救災救護演練及其他防災演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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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服(協)勤方式:
(一)本市義消人員除待命整備及協助各項勤務外,應負責整理所屬
義消單位之各項文書資料及各種裝備、器材測試及保養。
(二)依勤務需要協助本局辦理救災救護演練、防火宣導勤務及其他
相關活動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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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服(協)勤之勤務編排、簽到退及工作紀錄:
(一)本市各義消分隊每月月底應編排次月義消人員服(協)勤勤務
預定表。
(二)本市義消人員到勤時應於人員出入登記簿簽到,退勤時並應簽
退後離隊。
(三)本市義消人員完成相關勤(業)務時,須於工作紀錄簿紀錄相
關工作情形,以作為日後考核服(協)勤績效依據。
(四)本市義消人員須依勤務預定表所編排勤務項目及時間服(協)
勤,因故不能按勤務預定表服(協)勤時,除須於二日前向上
級義消單位報備外,並應向本局轄區消防分隊分隊長(或代理
人)請假,並作成書面紀錄備查。
(五)本市義消人員應依服(協)勤務預定表之協勤內容服勤為原則
,於該時段不得臨時變更為他種協勤內容;遇緊急事故、重大
災害或轄區二級火災以上等,應經協勤駐地之消防分隊值班人
員通報大隊勤務中心同意後,始得變更勤務。
(六)本市義消人員於接獲通知火災、水域救溺、山難救援或其他災
害協勤通知出勤者,應向現場指揮官報到,接受任務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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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服(協)勤服裝及裝備:
(一)本市義消人員服(協)勤時,應穿著規定服裝並攜帶個人應勤
裝備。
(二)本局配發本市義消人員使用之救災裝備器材,應放置於服勤單
位統一管理,以利維護、保養及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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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服(協)勤規範:
(一)本市義消人員服(協)勤時,除應依本實施計畫執行外,並應
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二)職務相同之本市義消人員,服(協)勤時間及項目應力求相同
且須勞逸平均。
(三)本市義消人員協助本局執行各項勤務時,應服從現場指揮官之
指揮調派。
(四)本市義消人員因協助本局執行各項勤務而知悉之各項資料,須
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不得對外洩漏。
(五)本市義消人員不得穿著制服或攜帶配發之裝備器材參加非本局
通知協勤之各項活動或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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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出勤駕駛及車輛管理:
(一)駕駛管理:
1.本市義消人員出勤以搭乘本局消防分隊編組之救災車輛為原
則,如因故須駕駛所有人登記為本局且供義消使用之車輛(
下稱義消車輛)執行勤務,應取得相對應之合法駕駛執照。
2.本市義消各中、分隊駕駛人員須經義消中、分隊長考核駕駛
技能、道路交通規則及轄區路況等項目(如附表一),並經
對應之轄區消防分隊分隊長或車輛業務小隊長審核通過。
3.本市義消各中、分隊應造冊列管考核通過之義消駕駛人員(
如附表二),並送對應之轄區消防分隊及大隊備查,人員更
動應隨時更新。
4.本市義消中、分隊應於常年訓練或其他場合辦理車輛駕駛及
操作相關訓練,每半年累計至少四小時,內容須包含防禦性
駕駛觀念、道路交通相關規定、實際駕駛及操作訓練。
5.本市義消人員駕駛義消車輛,執行各項勤務途中應注意行車
安全並遵守道路交通相關規則;非因執行災害搶救、緊急救
護等勤務,不得開啟警示燈及鳴警報器。
(二)車輛管理:
1.本市義消分隊駐地與消防分隊合署辦公者,義消車輛鑰匙應
由消防分隊值班台統一管理,義消駕駛出勤領取鑰匙應經值
班人員檢核資格及確認勤務後始得取車。
2.義消分隊為獨立駐地者,義消中、分隊長應指定專人管理義
消車輛,取用前應先取得義消中、分隊長或代理人同意(須
為公務),如為執行救災勤務者,應回報對應之轄區消防分
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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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督導及考核機制:
(一)本市義消總隊及其所屬各大隊、中隊得不定期至各所轄義消
分隊督導。
(二)本市義消總隊所屬各分隊應接受本局相關單位之督導:
1.本局各消防分隊兼幹事人員每月不定期至所轄義消分隊督
導四次以上。
2.本局各中、分隊長每月不定期至所轄義消分隊督導二次以
上。
3.本局各大隊業務組長每月不定期至所轄義消分隊督導一次
以上。
4.本局各業務單位得依權責不定期排定人員至各義消分隊督
導。
(三)本局各大隊所屬各級督導人員應依規定填寫勤務督導表(如
附表三),並經大隊長批閱後由業務組(第二組)彙整備查
,相關缺失應依督導權責即時溝通改善,如查有重大缺失者
應立即彙報本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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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獎懲:
(一)本市義消人員服(協)勤績效優良者,得依「臺北市義勇消
防人員優良事蹟表揚認定原則」由本局轄區大隊提報行政獎
勵,或由本局於公開場合頒發獎牌、獎狀或感謝狀等獎勵。
(二)本市義消人員服(協)勤有特殊功績者,得優先推薦甄選內
政部消防署鳳凰獎、本局一一九金龍獎或本局相關活動時予
以公開表揚,激勵士氣。
(三)本實施計畫第十一點所列督導人員於督導時發現所屬義消人
員如有「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八條第六
款及第七款規定情形之一者,陳報本局依規定予以解聘。
(四)本市義消人員無特殊原因未依服(協)勤勤務預定表排定時
間協勤,且未事前報備及請假,一年達三次以上者,陳報本
局予以解聘。
(五)違反本實施計畫第九點服(協)勤規範第(三)、(四)、
(五)等三點任一規定,情節重大經查明屬實者,予以解聘
。
(六)違反本實施計畫第十點出勤駕駛及車輛管理規定並經查明違
反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規定,一年內達二次以上者,予以取消
擔任義消車輛駕駛資格。
(七)違反本實施計畫第十點出勤駕駛及車輛管理規定,致發生交
通事故,若肇責為本市義消駕駛人員,本局得追究損壞賠償
責任;情節重大者,得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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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附則:
(一)義消各大隊應依本實施計畫及各大隊轄區、任務等需求另訂
細部實施計畫或規定,並提義消業務檢討會議報告後施行。
(二)本實施計畫之未盡事宜,得隨時增(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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