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義勇消防人員編組訓練服勤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
    條第三項規定。

二、目的:為精進並完善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義勇消防人員(以下簡
    稱義消人員)內部管理制度,增進本市義消人員協助防災宣導、災害
    搶救及緊急救護等勤務執行成效,以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特訂定
    此要點。

三、義消人員依其專業技能或服勤屬性分為下列編組:
    (一)救災類:火災搶救、山域搜救、水域救援、無人機運用、企業
          防災、特種搜救、後勤管理等任務之編組。
    (二)救護類:緊急救護任務之編組。
    (三)宣導類:防災宣導任務之編組。

四、新進人員招募:
    (一)資格: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二)遴聘程序:
          1.新進義消人員應備齊下列應備文件(或電子檔),送臺北市
            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各級單位審核及素行查核:
           (1)素行調查切結書(附件一)
           (2)新進人員申請表(附件二)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戶口名簿影本等證明文件。
          2.新進人員查核通過後一年內完成基本訓練,未完成者予以解
            聘;顧問者不在此限。

五、職務異動:
    (一)資格: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二)遴聘程序:
          1.分隊長層級以上職務異動:由本局各救災救護大隊(以下簡
            稱各大隊)初審後,報本局民力運用單位及業務單位複審,
            並由本局依本要點第十六點第一款召開審議小組審議,通過
            後始得遴聘。
          2.副分隊長以下層級職務異動:初審及複審程序同前目說明,
            於通過後先行遴聘,並由審議小組於會中追認。
    (三)各級義消人員職務異動,其異動間隔以不得小於四個月為原則
          。
    (四)義消人員因自身因素申請退隊者,應向其所屬單位提交自願退
          隊報告單(附件三),由本局複審後予以退隊。

六、解聘:
    (一)義消人員有本辦法第八條所列解聘情形之一者,由本局予以解
          聘。
    (二)解聘程序:由本局各級單位查核屬實後,提送審議小組審議。

七、訓練:
    (一)基本訓練:
          1.參訓資格:新進人員(退休消防人員得免參加)。
          2.訓練時數為四十八小時以上,由本局業務單位統籌規劃辦理
            。
    (二)專業訓練:
          1.參訓資格:完成基本訓練之義消人員。
          2.訓練時數為二十四小時以上,由本局各大隊依編組勤務特性
            規劃,訓練課程應符合其編組之專業技能相關課程。
    (三)幹部訓練:
          1.基礎幹部講習班:
           (1)參訓資格: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隊員(含顧問職)滿一年
              以上者。
           (2)訓練講習時數為二十四小時以上,由本局業務單位辦理。
          2.初級幹部講習班:
           (1)參訓資格: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小隊長以上職務(含顧問
              職)合計滿一年以上者,或曾經基礎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
              者。
           (2)訓練講習時數為二十小時以上,由本局業務單位辦理。
          3.中級幹部講習班:
           (1)參訓資格: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分隊長以上職務(含顧問
              職)合計滿二年以上者。
           (2)訓練講習時數為十六小時以上,由本局業務單位辦理。
          4.高級幹部講習班:
           (1)參訓資格: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中隊長以上職務(含顧問
              職)合計滿三年以上者。
           (2)訓練講習時數為十二小時以上,由內政部消防署辦理。
    (四)常年訓練:所有義消人員每年應接受二十四小時以上常年訓練
          ;由本局各大隊、中隊及分隊定期集中辦理。
    (五)其他訓練:視消防署或本局業務需要辦理。

八、服勤規範:
    (一)義消人員服勤分為備勤及協勤二種:
          1.備勤:在隊維護駐地安全及通訊聯繫,並得協助資料統整、
            救災救護裝備器材測試與保養等整備工作;備勤期間穿著各
            義消編組工作服或其他規定服裝,俾於災害發生時機動出勤
            。
          2.協勤:協助消防單位執行災害搶救(如火災搶救、水域救生
            、山難救援等)、緊急救護、防災宣導、防救災演(習)練
            及其他經本局派遣之勤務工作。
    (二)勤務編排及通知派遣原則:
          1.非突發性勤務:
           (1)勤務編排:防災宣導、防救災演(習)練、備勤等勤務編
              排至勤務預定表,義消單位應於每月底五日前將次月勤務
              預定表送轄區消防單位備查;如為當月通知者,不在此限
              ,但仍須將變更後之勤務預定表送轄區消防單位備查。
           (2)勤務異動:本市義消人員應依勤務預定表服勤,因故無法
              服勤或有勤務異動需求者,應於服勤前二日向上級義消單
              位及轄區消防單位主管請假或申請異動為原則,並作成書
              面紀錄。
           (3)勤務通知:本局業務單位人員(民力運用科、火災預防科
              及緊急救護科)或轄區消防單位通知為原則。通知方式以
              訊息傳遞相關軟體(如Line等)通知為主,語音簡訊或其
              他方式為輔。
          2.突發性勤務:轄區火災等級達二級以上、本市災害應變中心
            一級開設或其他災害經本局認定有派遣勤務之必要者,由本
            局各大隊勤務中心人員通報派遣為原則。通知方式以訊息傳
            遞相關軟體(如Line等)通知為主,語音簡訊或其他方式為
            輔。
    (三)服勤注意事項:
          1.義消人員服勤應確實於出入登記簿簽到簽退,嚴禁代簽。
          2.服勤時應穿著規定服裝,並依勤務需求攜帶個人應勤裝備。
          3.服勤期間嚴禁飲酒、聚眾賭博等影響團隊形象之行為。
          4.義消人員協勤應向現場救災指揮官報到,並服從其指揮調度
            。
          5.本市義消人員協勤本市所轄之火災搶救,均須依「臺北市義
            勇消防總隊協勤火災搶救任務識別暨管理原則」協勤相關火
            災搶救項目。
          6.義消人員不得執行其編組以外之勤務,但具備相關專業證照
            或資格證明並經本局業務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九、費用請領:
    (一)義勇消防總隊相關補助經費申請、審查及核銷等事項,依「臺
          北市政府消防局對本市義勇消防總隊補助經費作業規範」辦理
          。
    (二)義消人員依「臺北市民力人員防災救災協勤費及服勤逾時誤餐
          費請領注意事項」檢具相關資料請領服勤費用,費用應覈實發
          給服勤人員,並有匯款紀錄或書面紀錄可稽。

十、義消車輛:
    (一)義消人員服勤以搭乘本局救災救護(或出勤)車輛為主,駕駛
          或搭乘義消車輛服勤為輔。
    (二)駕駛資格:
          1.合格之義消駕駛,需具備合法駕駛執照,經義消單位主管之
            駕駛暨操作技能等考核(義消駕駛暨操作考核表,附件四)
            通過及轄區消防單位主管審核通過後,始得擔任之。義消單
            位應將合格駕駛造冊(義消駕駛人員管制表,附件五)送消
            防局備查,以利取用義消車輛時檢核;名冊如有異動應隨時
            更新。
          2.擔任義消駕駛人員應每半年訓練一次,每次四小時以上;訓
            練內容應含道路交通規定、防禦性駕駛觀念、實際駕駛及操
            作訓練等。
    (三)車輛保管:
          1.義消車輛鑰匙原則由轄區消防單位值班臺統一保管;非與消
            防單位合署辦公之義消單位,義消車輛鑰匙由義消單位主管
            或其指定代理人保管。
          2.義消車輛非公務用途不得使用,執行救災救護勤務需向轄區
            消防單位報備,車輛取用人應為合格之義消駕駛。
    (四)車輛使用:
          1.義消車輛屬臺北市政府財產,執行公務期間準用「臺北市政
            府消防局消防車輛行駛安全注意事項」,嚴禁酒駕,非執行
            災害搶救或緊急救護勤務,不得開啟警示燈及警報器。
          2.執行公務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準用「本局車輛交通事故現場
            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義消駐地:
      (一)義消駐地僅供義消人員服勤等公務用途使用。
      (二)義消駐地內不得停放非服勤人員車輛,服勤人員應於勤務結
            束後將私人車輛駛離,不得有長期停放或占用之情形。
      (三)義消駐地內公文書、公務備勤用品及文具應擺放整齊,駐地
            環境及車庫應保持整潔,如有損壞應予報修。
      (四)義消駐地比照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場所,室內禁止吸菸
            。
      (五)各大隊應訂定義消獨立駐地安全維護計畫。

十二、義消財產物品:
      (一)義消人員係義消財產物品實際使用人,應善盡保管之責,並
            於退(轉)隊時確實繳回個人裝備及保管物品,以落實管理
            制度。
      (二)義消財產物品應造冊管理,定期盤點數量及確保性能堪用。
      (三)本局各級單位應依「臺北市義勇消防總隊財產物品管理實施
            計畫」辦理相關管理、督導、移動、報廢、檢核及盤點等事
            項。

十三、督導考核:
      (一)督導層級及頻率:
            1.本局業務單位得不定期排定人員至各義消駐點督導。
            2.本局各大隊業務承辦人或組長每月不定期至所轄義消駐點
              督導一次以上。
            3.本局轄區分隊長每月不定期至所轄義消駐點督導二次以上
              。
            4.本局分隊兼幹事人員每月不定期至所轄義消駐點督導四次
              以上。
            5.義消大、中、分隊主管或其代理人得不定期至編組駐點督
              導。
      (二)督導報告及陳報制度:本局各級督導人員應依規定填寫勤務
            督導表(附件六),並經單位主管或其代理人批閱後存查,
            相關缺失應立即溝通及督導改善。查有重大缺失者,應立即
            陳報本局業務單位。

十四、獎懲制度:
      (一)服勤績效優良: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審議小組審議後得頒發獎牌:
             (1)協助防災宣導、災害搶救、緊急救護或其他重大勤務,
                著有貢獻者。
             (2)對充實消防裝備、器材,宏揚消防學術,著有貢獻者。
             (3)服務滿二十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4)參加全國義勇(消)組織競賽成績列前三名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審議小組審議後得頒發獎狀:
             (1)協助防災宣導、災害搶救、緊急救護或其他重大勤務,
                著有績效者。
             (2)對預防危害急時排除或處置得宜者,著有績效者。
             (3)領導有方、熱心公益、足資表率,著有績效者。
             (4)服務滿十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鳳凰獎:依據「內政部消防署義消楷模甄選表揚實施規定」
            、「內政部消防署全國防火宣導志工菁英甄選表揚實施規定
            」、「內政部消防署全國救護志工菁英甄選表揚實施要點」
            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金龍獎:依據「臺北市政府消防局『金龍獎』楷模徵選表揚
            實施計畫」辦理。
      (四)榮譽章:依據內政部消防署「消防榮譽章頒給要點」辦理。
      (五)懲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轄區或督導單位檢附相關
            資料送審議小組審議解聘處分事宜:
            1.無故不參加訓練或服勤(含未完成請假或異動程序),一
              年達三次以上者。
            2.違反本要點第八點第三款所列之服勤注意事項,且情節重
              大足以影響團隊形象者。
            3.違反本要點第十點規定之義消駕駛資格、車輛保管及使用
              等事項,經查屬實且情節重大足以影響團隊形象者。
            4.違反本要點第十一點規定之駐地管理及使用等事項,經查
              屬實且情節重大足以影響團隊形象者。
            5.違反本要點第十二點第一款規定未善盡保管之責致本府(
              局)財產物品遺失,經查屬實且情節重大者。

十五、行政獎勵:
      本局辦理義消業務單位之股(組)長及各級承辦人員,每季各嘉獎
      二次;業務單位主管及業務協辦人員,每季各嘉獎一次。

十六、其他:
      (一)審議小組:
            1.為審議本要點所列職務異動、解聘、獎勵及懲處等相關案
              件。
            2.本小組業務職掌如下:
             (1)本要點第五點第二款所列分隊長層級以上職務異動之審
                議及副分隊長以下層級職務異動之追認。
             (2)本要點第六點解聘、第十四點第一款獎勵及第五款懲處
                之審議。
             (3)其他有關審議事項。
            3.審議小組置委員五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並由本局
              局長就下列人員派聘之:
             (1)相關業務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或消防大、中(分)隊長三
                人至五人。
             (2)義勇消防總(大)隊之大隊長以上人員二人。
            4.前款委員聘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
              補行遴聘,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5.審議小組召開應超過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審議;
              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二)本局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投保義消人員團體意外保
            險,保障範圍涵蓋因公意外傷亡之醫療保險金及身故失能保
            險金等。
      (三)義消人員服務年資滿三年且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填
            具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表送所屬消防單位審核通過者,由本
            局開立證明,移請轄區社政主管機關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四)義消人員每年得檢具醫療機構健康檢查相關單據及金融機構
            存摺影本(存摺戶名非受檢人本人,應附指定帳戶切結書)
            ,送本局申請義消人員健康檢查補助。
      (五)義消人員遇有因公傷亡或婚喪喜慶等事項,請領人得檢具福
            利濟助申請表、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請領人服務證
            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依「臺北市義勇人員傷亡醫恤福利濟
            助實施要點」請領撫卹金或濟助金。

十七、附則:
      (一)防宣義消編組、訓練及服勤規範依「臺北市義勇消防總隊防
            火宣導大隊服(協)勤暨訓練細部實施計畫」辦理;救護義
            消依「臺北市義勇消防總隊緊急救護大隊勤(業)務計畫」
            辦理;特搜義消依「臺北市義勇特種搜救隊服(協)勤暨訓
            練計畫」辦理。
      (二)各義消大隊(編組)得依本管理要點及其勤(業)務管理需
            求,另訂相關規定,並經義消業務檢討會議審議通過後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