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
條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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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為精進並完善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義勇消防人員(以下簡
稱義消人員)內部管理制度,增進本市義消人員協助防災宣導、災害
搶救及緊急救護等勤務執行成效,以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特訂定
此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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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義消人員依其專業技能或服勤屬性分為下列編組:
(一)救災類:火災搶救、山域搜救、水域救援、無人機運用、企業
防災、特種搜救、後勤管理等任務之編組。
(二)救護類:緊急救護任務之編組。
(三)宣導類:防災宣導任務之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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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進人員招募:
(一)資格: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二)遴聘程序:
1.新進義消人員應備齊下列應備文件(或電子檔),送臺北市
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各級單位審核及素行查核:
(1)素行調查切結書(附件一)
(2)新進人員申請表(附件二)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戶口名簿影本等證明文件。
2.新進人員查核通過後一年內完成基本訓練,未完成者予以解
聘;顧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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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職務異動:
(一)資格: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二)遴聘程序:
1.分隊長層級以上職務異動:由本局各救災救護大隊(以下簡
稱各大隊)初審後,報本局民力運用單位及業務單位複審,
並由本局依本要點第十六點第一款召開審議小組審議,通過
後始得遴聘。
2.副分隊長以下層級職務異動:初審及複審程序同前目說明,
於通過後先行遴聘,並由審議小組於會中追認。
(三)各級義消人員職務異動,其異動間隔以不得小於四個月為原則
。
(四)義消人員因自身因素申請退隊者,應向其所屬單位提交自願退
隊報告單(附件三),由本局複審後予以退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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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解聘:
(一)義消人員有本辦法第八條所列解聘情形之一者,由本局予以解
聘。
(二)解聘程序:由本局各級單位查核屬實後,提送審議小組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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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訓練:
(一)基本訓練:
1.參訓資格:新進人員(退休消防人員得免參加)。
2.訓練時數為四十八小時以上,由本局業務單位統籌規劃辦理
。
(二)專業訓練:
1.參訓資格:完成基本訓練之義消人員。
2.訓練時數為二十四小時以上,由本局各大隊依編組勤務特性
規劃,訓練課程應符合其編組之專業技能相關課程。
(三)幹部訓練:
1.基礎幹部講習班:
(1)參訓資格: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隊員(含顧問職)滿一年
以上者。
(2)訓練講習時數為二十四小時以上,由本局業務單位辦理。
2.初級幹部講習班:
(1)參訓資格: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小隊長以上職務(含顧問
職)合計滿一年以上者,或曾經基礎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
者。
(2)訓練講習時數為二十小時以上,由本局業務單位辦理。
3.中級幹部講習班:
(1)參訓資格: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分隊長以上職務(含顧問
職)合計滿二年以上者。
(2)訓練講習時數為十六小時以上,由本局業務單位辦理。
4.高級幹部講習班:
(1)參訓資格: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中隊長以上職務(含顧問
職)合計滿三年以上者。
(2)訓練講習時數為十二小時以上,由內政部消防署辦理。
(四)常年訓練:所有義消人員每年應接受二十四小時以上常年訓練
;由本局各大隊、中隊及分隊定期集中辦理。
(五)其他訓練:視消防署或本局業務需要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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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服勤規範:
(一)義消人員服勤分為備勤及協勤二種:
1.備勤:在隊維護駐地安全及通訊聯繫,並得協助資料統整、
救災救護裝備器材測試與保養等整備工作;備勤期間穿著各
義消編組工作服或其他規定服裝,俾於災害發生時機動出勤
。
2.協勤:協助消防單位執行災害搶救(如火災搶救、水域救生
、山難救援等)、緊急救護、防災宣導、防救災演(習)練
及其他經本局派遣之勤務工作。
(二)勤務編排及通知派遣原則:
1.非突發性勤務:
(1)勤務編排:防災宣導、防救災演(習)練、備勤等勤務編
排至勤務預定表,義消單位應於每月底五日前將次月勤務
預定表送轄區消防單位備查;如為當月通知者,不在此限
,但仍須將變更後之勤務預定表送轄區消防單位備查。
(2)勤務異動:本市義消人員應依勤務預定表服勤,因故無法
服勤或有勤務異動需求者,應於服勤前二日向上級義消單
位及轄區消防單位主管請假或申請異動為原則,並作成書
面紀錄。
(3)勤務通知:本局業務單位人員(民力運用科、火災預防科
及緊急救護科)或轄區消防單位通知為原則。通知方式以
訊息傳遞相關軟體(如Line等)通知為主,語音簡訊或其
他方式為輔。
2.突發性勤務:轄區火災等級達二級以上、本市災害應變中心
一級開設或其他災害經本局認定有派遣勤務之必要者,由本
局各大隊勤務中心人員通報派遣為原則。通知方式以訊息傳
遞相關軟體(如Line等)通知為主,語音簡訊或其他方式為
輔。
(三)服勤注意事項:
1.義消人員服勤應確實於出入登記簿簽到簽退,嚴禁代簽。
2.服勤時應穿著規定服裝,並依勤務需求攜帶個人應勤裝備。
3.服勤期間嚴禁飲酒、聚眾賭博等影響團隊形象之行為。
4.義消人員協勤應向現場救災指揮官報到,並服從其指揮調度
。
5.本市義消人員協勤本市所轄之火災搶救,均須依「臺北市義
勇消防總隊協勤火災搶救任務識別暨管理原則」協勤相關火
災搶救項目。
6.義消人員不得執行其編組以外之勤務,但具備相關專業證照
或資格證明並經本局業務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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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費用請領:
(一)義勇消防總隊相關補助經費申請、審查及核銷等事項,依「臺
北市政府消防局對本市義勇消防總隊補助經費作業規範」辦理
。
(二)義消人員依「臺北市民力人員防災救災協勤費及服勤逾時誤餐
費請領注意事項」檢具相關資料請領服勤費用,費用應覈實發
給服勤人員,並有匯款紀錄或書面紀錄可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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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義消車輛:
(一)義消人員服勤以搭乘本局救災救護(或出勤)車輛為主,駕駛
或搭乘義消車輛服勤為輔。
(二)駕駛資格:
1.合格之義消駕駛,需具備合法駕駛執照,經義消單位主管之
駕駛暨操作技能等考核(義消駕駛暨操作考核表,附件四)
通過及轄區消防單位主管審核通過後,始得擔任之。義消單
位應將合格駕駛造冊(義消駕駛人員管制表,附件五)送消
防局備查,以利取用義消車輛時檢核;名冊如有異動應隨時
更新。
2.擔任義消駕駛人員應每半年訓練一次,每次四小時以上;訓
練內容應含道路交通規定、防禦性駕駛觀念、實際駕駛及操
作訓練等。
(三)車輛保管:
1.義消車輛鑰匙原則由轄區消防單位值班臺統一保管;非與消
防單位合署辦公之義消單位,義消車輛鑰匙由義消單位主管
或其指定代理人保管。
2.義消車輛非公務用途不得使用,執行救災救護勤務需向轄區
消防單位報備,車輛取用人應為合格之義消駕駛。
(四)車輛使用:
1.義消車輛屬臺北市政府財產,執行公務期間準用「臺北市政
府消防局消防車輛行駛安全注意事項」,嚴禁酒駕,非執行
災害搶救或緊急救護勤務,不得開啟警示燈及警報器。
2.執行公務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準用「本局車輛交通事故現場
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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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義消駐地:
(一)義消駐地僅供義消人員服勤等公務用途使用。
(二)義消駐地內不得停放非服勤人員車輛,服勤人員應於勤務結
束後將私人車輛駛離,不得有長期停放或占用之情形。
(三)義消駐地內公文書、公務備勤用品及文具應擺放整齊,駐地
環境及車庫應保持整潔,如有損壞應予報修。
(四)義消駐地比照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場所,室內禁止吸菸
。
(五)各大隊應訂定義消獨立駐地安全維護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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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義消財產物品:
(一)義消人員係義消財產物品實際使用人,應善盡保管之責,並
於退(轉)隊時確實繳回個人裝備及保管物品,以落實管理
制度。
(二)義消財產物品應造冊管理,定期盤點數量及確保性能堪用。
(三)本局各級單位應依「臺北市義勇消防總隊財產物品管理實施
計畫」辦理相關管理、督導、移動、報廢、檢核及盤點等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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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督導考核:
(一)督導層級及頻率:
1.本局業務單位得不定期排定人員至各義消駐點督導。
2.本局各大隊業務承辦人或組長每月不定期至所轄義消駐點
督導一次以上。
3.本局轄區分隊長每月不定期至所轄義消駐點督導二次以上
。
4.本局分隊兼幹事人員每月不定期至所轄義消駐點督導四次
以上。
5.義消大、中、分隊主管或其代理人得不定期至編組駐點督
導。
(二)督導報告及陳報制度:本局各級督導人員應依規定填寫勤務
督導表(附件六),並經單位主管或其代理人批閱後存查,
相關缺失應立即溝通及督導改善。查有重大缺失者,應立即
陳報本局業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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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獎懲制度:
(一)服勤績效優良: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審議小組審議後得頒發獎牌:
(1)協助防災宣導、災害搶救、緊急救護或其他重大勤務,
著有貢獻者。
(2)對充實消防裝備、器材,宏揚消防學術,著有貢獻者。
(3)服務滿二十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4)參加全國義勇(消)組織競賽成績列前三名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審議小組審議後得頒發獎狀:
(1)協助防災宣導、災害搶救、緊急救護或其他重大勤務,
著有績效者。
(2)對預防危害急時排除或處置得宜者,著有績效者。
(3)領導有方、熱心公益、足資表率,著有績效者。
(4)服務滿十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鳳凰獎:依據「內政部消防署義消楷模甄選表揚實施規定」
、「內政部消防署全國防火宣導志工菁英甄選表揚實施規定
」、「內政部消防署全國救護志工菁英甄選表揚實施要點」
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金龍獎:依據「臺北市政府消防局『金龍獎』楷模徵選表揚
實施計畫」辦理。
(四)榮譽章:依據內政部消防署「消防榮譽章頒給要點」辦理。
(五)懲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轄區或督導單位檢附相關
資料送審議小組審議解聘處分事宜:
1.無故不參加訓練或服勤(含未完成請假或異動程序),一
年達三次以上者。
2.違反本要點第八點第三款所列之服勤注意事項,且情節重
大足以影響團隊形象者。
3.違反本要點第十點規定之義消駕駛資格、車輛保管及使用
等事項,經查屬實且情節重大足以影響團隊形象者。
4.違反本要點第十一點規定之駐地管理及使用等事項,經查
屬實且情節重大足以影響團隊形象者。
5.違反本要點第十二點第一款規定未善盡保管之責致本府(
局)財產物品遺失,經查屬實且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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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行政獎勵:
本局辦理義消業務單位之股(組)長及各級承辦人員,每季各嘉獎
二次;業務單位主管及業務協辦人員,每季各嘉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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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其他:
(一)審議小組:
1.為審議本要點所列職務異動、解聘、獎勵及懲處等相關案
件。
2.本小組業務職掌如下:
(1)本要點第五點第二款所列分隊長層級以上職務異動之審
議及副分隊長以下層級職務異動之追認。
(2)本要點第六點解聘、第十四點第一款獎勵及第五款懲處
之審議。
(3)其他有關審議事項。
3.審議小組置委員五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並由本局
局長就下列人員派聘之:
(1)相關業務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或消防大、中(分)隊長三
人至五人。
(2)義勇消防總(大)隊之大隊長以上人員二人。
4.前款委員聘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
補行遴聘,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5.審議小組召開應超過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審議;
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二)本局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投保義消人員團體意外保
險,保障範圍涵蓋因公意外傷亡之醫療保險金及身故失能保
險金等。
(三)義消人員服務年資滿三年且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填
具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表送所屬消防單位審核通過者,由本
局開立證明,移請轄區社政主管機關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四)義消人員每年得檢具醫療機構健康檢查相關單據及金融機構
存摺影本(存摺戶名非受檢人本人,應附指定帳戶切結書)
,送本局申請義消人員健康檢查補助。
(五)義消人員遇有因公傷亡或婚喪喜慶等事項,請領人得檢具福
利濟助申請表、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請領人服務證
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依「臺北市義勇人員傷亡醫恤福利濟
助實施要點」請領撫卹金或濟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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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附則:
(一)防宣義消編組、訓練及服勤規範依「臺北市義勇消防總隊防
火宣導大隊服(協)勤暨訓練細部實施計畫」辦理;救護義
消依「臺北市義勇消防總隊緊急救護大隊勤(業)務計畫」
辦理;特搜義消依「臺北市義勇特種搜救隊服(協)勤暨訓
練計畫」辦理。
(二)各義消大隊(編組)得依本管理要點及其勤(業)務管理需
求,另訂相關規定,並經義消業務檢討會議審議通過後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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