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義消人員依其專業技能或服勤屬性分為下列編組:
(一)救災類:火災搶救、山域搜救、水域救援、無人機運用、企業
防災、特種搜救、後勤管理等任務之編組。
(二)救護類:緊急救護任務之編組。
(三)宣導類:防災宣導任務之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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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訓練:
(一)基本訓練:
1.參訓資格:新進人員(退休消防人員得免參加)。
2.訓練時數為四十八小時以上,由本局業務單位統籌規劃辦理
。
(二)專業訓練:
1.參訓資格:完成基本訓練之義消人員。
2.訓練時數為二十四小時以上,由本局各大隊依編組勤務特性
規劃,訓練課程應符合其編組之專業技能相關課程。
(三)幹部訓練:
1.基礎幹部講習班:
(1)參訓資格: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隊員(含顧問職)滿一年
以上者。
(2)訓練講習時數為二十四小時以上,由本局業務單位辦理。
2.初級幹部講習班:
(1)參訓資格: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小隊長以上職務(含顧問
職)合計滿一年以上者,或曾經基礎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
者。
(2)訓練講習時數為二十小時以上,由本局業務單位辦理。
3.中級幹部講習班:
(1)參訓資格: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分隊長以上職務(含顧問
職)合計滿二年以上者。
(2)訓練講習時數為十六小時以上,由本局業務單位辦理。
4.高級幹部講習班:
(1)參訓資格: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中隊長以上職務(含顧問
職)合計滿三年以上者。
(2)訓練講習時數為十二小時以上,由內政部消防署辦理。
(四)常年訓練:所有義消人員每年應接受二十四小時以上常年訓練
;由本局各大隊、中隊及分隊定期集中辦理。
(五)其他訓練:視消防署或本局業務需要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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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服勤規範:
(一)義消人員服勤分為備勤及協勤二種:
1.備勤:在隊維護駐地安全及通訊聯繫,並得協助資料統整、
救災救護裝備器材測試與保養等整備工作;備勤期間穿著各
義消編組工作服或其他規定服裝,俾於災害發生時機動出勤
。
2.協勤:協助消防單位執行災害搶救(如火災搶救、水域救生
、山難救援等)、緊急救護、防災宣導、防救災演(習)練
及其他經本局派遣之勤務工作。
(二)勤務編排及通知派遣原則:
1.非突發性勤務:
(1)勤務編排:防災宣導、防救災演(習)練、備勤等勤務編
排至勤務預定表,義消單位應於每月底五日前將次月勤務
預定表送轄區消防單位備查;如為當月通知者,不在此限
,但仍須將變更後之勤務預定表送轄區消防單位備查。
(2)勤務異動:本市義消人員應依勤務預定表服勤,因故無法
服勤或有勤務異動需求者,應於服勤前二日向上級義消單
位及轄區消防單位主管請假或申請異動為原則,並作成書
面紀錄。
(3)勤務通知:本局業務單位人員(民力運用科、火災預防科
及緊急救護科)或轄區消防單位通知為原則。通知方式以
訊息傳遞相關軟體(如Line等)通知為主,語音簡訊或其
他方式為輔。
2.突發性勤務:轄區火災等級達二級以上、本市災害應變中心
一級開設或其他災害經本局認定有派遣勤務之必要者,由本
局各大隊勤務中心人員通報派遣為原則。通知方式以訊息傳
遞相關軟體(如Line等)通知為主,語音簡訊或其他方式為
輔。
(三)服勤注意事項:
1.義消人員服勤應確實於出入登記簿簽到簽退,嚴禁代簽。
2.服勤時應穿著規定服裝,並依勤務需求攜帶個人應勤裝備。
3.服勤期間嚴禁飲酒、聚眾賭博等影響團隊形象之行為。
4.義消人員協勤應向現場救災指揮官報到,並服從其指揮調度
。
5.本市義消人員協勤本市所轄之火災搶救,均須依「臺北市義
勇消防總隊協勤火災搶救任務識別暨管理原則」協勤相關火
災搶救項目。
6.義消人員不得執行其編組以外之勤務,但具備相關專業證照
或資格證明並經本局業務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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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費用請領:
(一)義勇消防總隊相關補助經費申請、審查及核銷等事項,依「臺
北市政府消防局對本市義勇消防總隊補助經費作業規範」辦理
。
(二)義消人員依「臺北市民力人員防災救災協勤費及服勤逾時誤餐
費請領注意事項」檢具相關資料請領服勤費用,費用應覈實發
給服勤人員,並有匯款紀錄或書面紀錄可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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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獎懲制度:
(一)服勤績效優良: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審議小組審議後得頒發獎牌:
(1)協助防災宣導、災害搶救、緊急救護或其他重大勤務,
著有貢獻者。
(2)對充實消防裝備、器材,宏揚消防學術,著有貢獻者。
(3)服務滿二十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4)參加全國義勇(消)組織競賽成績列前三名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審議小組審議後得頒發獎狀:
(1)協助防災宣導、災害搶救、緊急救護或其他重大勤務,
著有績效者。
(2)對預防危害急時排除或處置得宜者,著有績效者。
(3)領導有方、熱心公益、足資表率,著有績效者。
(4)服務滿十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鳳凰獎:依據「內政部消防署義消楷模甄選表揚實施規定」
、「內政部消防署全國防火宣導志工菁英甄選表揚實施規定
」、「內政部消防署全國救護志工菁英甄選表揚實施要點」
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金龍獎:依據「臺北市政府消防局『金龍獎』楷模徵選表揚
實施計畫」辦理。
(四)榮譽章:依據內政部消防署「消防榮譽章頒給要點」辦理。
(五)懲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轄區或督導單位檢附相關
資料送審議小組審議解聘處分事宜:
1.無故不參加訓練或服勤(含未完成請假或異動程序),一
年達三次以上者。
2.違反本要點第八點第三款所列之服勤注意事項,且情節重
大足以影響團隊形象者。
3.違反本要點第十點規定之義消駕駛資格、車輛保管及使用
等事項,經查屬實且情節重大足以影響團隊形象者。
4.違反本要點第十一點規定之駐地管理及使用等事項,經查
屬實且情節重大足以影響團隊形象者。
5.違反本要點第十二點第一款規定未善盡保管之責致本府(
局)財產物品遺失,經查屬實且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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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附則:
(一)防宣義消編組、訓練及服勤規範依「臺北市義勇消防總隊防
火宣導大隊服(協)勤暨訓練細部實施計畫」辦理;救護義
消依「臺北市義勇消防總隊緊急救護大隊勤(業)務計畫」
辦理;特搜義消依「臺北市義勇特種搜救隊服(協)勤暨訓
練計畫」辦理。
(二)各義消大隊(編組)得依本管理要點及其勤(業)務管理需
求,另訂相關規定,並經義消業務檢討會議審議通過後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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