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義勇消防人員編組訓練服勤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5月26日臺北市政府府消民字第1143026314號函修正第3點 、第7點至第9點、第14點、第17點,並自114年5月26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消防類 / 災害搶救目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義勇消防人員編組訓練服勤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自一百十
三年一月一日發布施行。因應「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組織規程」於一百十三
年十二月四日修正公布,部分單位業務已有變動,另鑒於本要點係規範臺
北市義消編組、訓練、服勤及內部管理之原則性規定,為使規範內容符合
現行實務運作,爰擬具本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現行義消組織實際編制,將義勇消防人員(以下簡稱義消人員)
    依其專業技能區分不同任務編組,並分為救災、救護及宣導等三類。
    (修正規定第三點)
二、專業訓練係為強化及提升義消人員各種勤務之執行技巧,且每年均由
    編組單位進行相關訓練,俾使義消人員可保持戰力,爰修正專業訓練
    之參訓人員資格。(修正規定第七點)
三、因應「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組織規程」修正,增列現行執行民力運用業
    務之相關單位。另考量義消人員各具不同之專業領域,不同的任務編
    組,服勤之性質亦有差異,爰刪除年度最低服勤時數之規定。(修正
    規定第八點)
四、現行義消人員請領相關費用之規定名稱已修正為「臺北市民力人員防
    災救災協勤費及服勤逾時誤餐費請領注意事項」,爰配合修正。(修
    正規定第九點)
五、本次修正因刪除義消人員年度最低服勤時數之規定,爰同步修正義消
    解聘事由。(修正規定第十四點)
六、原第八點第五款之規定移至第十七點,並增列特搜義消人員服(協)
    勤及訓練之依據規範,又第十七點部分規定予以刪除及酌作文字修正
    。(修正規定第十七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義消人員依其專業技能或服勤屬性分為下列編組:
    (一)救災類:火災搶救、山域搜救、水域救援、無人機運用、企業
          防災、特種搜救、後勤管理等任務之編組。
    (二)救護類:緊急救護任務之編組。
    (三)宣導類:防災宣導任務之編組。

七、訓練:
    (一)基本訓練:
          1.參訓資格:新進人員(退休消防人員得免參加)。
          2.訓練時數為四十八小時以上,由本局業務單位統籌規劃辦理
            。
    (二)專業訓練:
          1.參訓資格:完成基本訓練之義消人員。
          2.訓練時數為二十四小時以上,由本局各大隊依編組勤務特性
            規劃,訓練課程應符合其編組之專業技能相關課程。
    (三)幹部訓練:
          1.基礎幹部講習班:
           (1)參訓資格: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隊員(含顧問職)滿一年
              以上者。
           (2)訓練講習時數為二十四小時以上,由本局業務單位辦理。
          2.初級幹部講習班:
           (1)參訓資格: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小隊長以上職務(含顧問
              職)合計滿一年以上者,或曾經基礎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
              者。
           (2)訓練講習時數為二十小時以上,由本局業務單位辦理。
          3.中級幹部講習班:
           (1)參訓資格: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分隊長以上職務(含顧問
              職)合計滿二年以上者。
           (2)訓練講習時數為十六小時以上,由本局業務單位辦理。
          4.高級幹部講習班:
           (1)參訓資格: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中隊長以上職務(含顧問
              職)合計滿三年以上者。
           (2)訓練講習時數為十二小時以上,由內政部消防署辦理。
    (四)常年訓練:所有義消人員每年應接受二十四小時以上常年訓練
          ;由本局各大隊、中隊及分隊定期集中辦理。
    (五)其他訓練:視消防署或本局業務需要辦理。

八、服勤規範:
    (一)義消人員服勤分為備勤及協勤二種:
          1.備勤:在隊維護駐地安全及通訊聯繫,並得協助資料統整、
            救災救護裝備器材測試與保養等整備工作;備勤期間穿著各
            義消編組工作服或其他規定服裝,俾於災害發生時機動出勤
            。
          2.協勤:協助消防單位執行災害搶救(如火災搶救、水域救生
            、山難救援等)、緊急救護、防災宣導、防救災演(習)練
            及其他經本局派遣之勤務工作。
    (二)勤務編排及通知派遣原則:
          1.非突發性勤務:
           (1)勤務編排:防災宣導、防救災演(習)練、備勤等勤務編
              排至勤務預定表,義消單位應於每月底五日前將次月勤務
              預定表送轄區消防單位備查;如為當月通知者,不在此限
              ,但仍須將變更後之勤務預定表送轄區消防單位備查。
           (2)勤務異動:本市義消人員應依勤務預定表服勤,因故無法
              服勤或有勤務異動需求者,應於服勤前二日向上級義消單
              位及轄區消防單位主管請假或申請異動為原則,並作成書
              面紀錄。
           (3)勤務通知:本局業務單位人員(民力運用科、火災預防科
              及緊急救護科)或轄區消防單位通知為原則。通知方式以
              訊息傳遞相關軟體(如Line等)通知為主,語音簡訊或其
              他方式為輔。
          2.突發性勤務:轄區火災等級達二級以上、本市災害應變中心
            一級開設或其他災害經本局認定有派遣勤務之必要者,由本
            局各大隊勤務中心人員通報派遣為原則。通知方式以訊息傳
            遞相關軟體(如Line等)通知為主,語音簡訊或其他方式為
            輔。
    (三)服勤注意事項:
          1.義消人員服勤應確實於出入登記簿簽到簽退,嚴禁代簽。
          2.服勤時應穿著規定服裝,並依勤務需求攜帶個人應勤裝備。
          3.服勤期間嚴禁飲酒、聚眾賭博等影響團隊形象之行為。
          4.義消人員協勤應向現場救災指揮官報到,並服從其指揮調度
            。
          5.本市義消人員協勤本市所轄之火災搶救,均須依「臺北市義
            勇消防總隊協勤火災搶救任務識別暨管理原則」協勤相關火
            災搶救項目。
          6.義消人員不得執行其編組以外之勤務,但具備相關專業證照
            或資格證明並經本局業務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九、費用請領:
    (一)義勇消防總隊相關補助經費申請、審查及核銷等事項,依「臺
          北市政府消防局對本市義勇消防總隊補助經費作業規範」辦理
          。
    (二)義消人員依「臺北市民力人員防災救災協勤費及服勤逾時誤餐
          費請領注意事項」檢具相關資料請領服勤費用,費用應覈實發
          給服勤人員,並有匯款紀錄或書面紀錄可稽。

十四、獎懲制度:
      (一)服勤績效優良: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審議小組審議後得頒發獎牌:
             (1)協助防災宣導、災害搶救、緊急救護或其他重大勤務,
                著有貢獻者。
             (2)對充實消防裝備、器材,宏揚消防學術,著有貢獻者。
             (3)服務滿二十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4)參加全國義勇(消)組織競賽成績列前三名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審議小組審議後得頒發獎狀:
             (1)協助防災宣導、災害搶救、緊急救護或其他重大勤務,
                著有績效者。
             (2)對預防危害急時排除或處置得宜者,著有績效者。
             (3)領導有方、熱心公益、足資表率,著有績效者。
             (4)服務滿十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鳳凰獎:依據「內政部消防署義消楷模甄選表揚實施規定」
            、「內政部消防署全國防火宣導志工菁英甄選表揚實施規定
            」、「內政部消防署全國救護志工菁英甄選表揚實施要點」
            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金龍獎:依據「臺北市政府消防局『金龍獎』楷模徵選表揚
            實施計畫」辦理。
      (四)榮譽章:依據內政部消防署「消防榮譽章頒給要點」辦理。
      (五)懲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轄區或督導單位檢附相關
            資料送審議小組審議解聘處分事宜:
            1.無故不參加訓練或服勤(含未完成請假或異動程序),一
              年達三次以上者。
            2.違反本要點第八點第三款所列之服勤注意事項,且情節重
              大足以影響團隊形象者。
            3.違反本要點第十點規定之義消駕駛資格、車輛保管及使用
              等事項,經查屬實且情節重大足以影響團隊形象者。
            4.違反本要點第十一點規定之駐地管理及使用等事項,經查
              屬實且情節重大足以影響團隊形象者。
            5.違反本要點第十二點第一款規定未善盡保管之責致本府(
              局)財產物品遺失,經查屬實且情節重大者。

十七、附則:
      (一)防宣義消編組、訓練及服勤規範依「臺北市義勇消防總隊防
            火宣導大隊服(協)勤暨訓練細部實施計畫」辦理;救護義
            消依「臺北市義勇消防總隊緊急救護大隊勤(業)務計畫」
            辦理;特搜義消依「臺北市義勇特種搜救隊服(協)勤暨訓
            練計畫」辦理。
      (二)各義消大隊(編組)得依本管理要點及其勤(業)務管理需
            求,另訂相關規定,並經義消業務檢討會議審議通過後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