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充分發揮「翡翠水庫環境學
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環境教育功能,爰成立諮詢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及訂定本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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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中心環境教育課程發展之建議及諮詢。
(二)本中心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年度執行成果報告之建議及諮詢。
(三)其他環境教育建議及諮詢事項。
〔立法理由〕 因本中心環境教育課程之發展已研擬規劃完成,且實務上師資亦由本局員
工擔任,爰本點委員會任務配合修正如下:
一、第一款修正為就後續課程之內容更新等面向提供建議及諮詢。
二、第二款修正為就年度執行成果提供建議及諮詢。
三、刪除第三款師資推薦規定。
四、原第四款款次遞改,並酌修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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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設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擔任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
任;一人擔任副主任委員,由本局副局長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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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局就水資源利用
及保育、動植物生態、環境保護、環境教育等專門知識之專家或學者
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本局得再行遴聘,
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前項外聘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以不低於外聘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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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幹事一人,由環境教育股股長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
理日常工作及開會事務等,並置工作人員二人,均由本局人員調派兼
任之。
〔立法理由〕 明訂執行幹事由環境教育股股長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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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就專案事項邀
請相關專業領域之臨時委員參與會議,提供諮詢或建議;會議由主任
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
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則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代理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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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決議事項應送請本局各單位辦理或參考,事涉相關機關者,函送
各該主管機關核備或參考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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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之出席費及交通費依「中
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支給。
〔立法理由〕 因「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已修訂名稱為「中央政府各機關
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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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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